强奸在人们传统印象里面是一副女性激烈反抗歹徒、身上遍体鳞伤的画面,但是在现实中,强奸的发生并不一定和暴力殴打、反抗相互挂钩。
往往受害女性身上连反抗伤痕都未曾出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2009年3月,海南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奇怪的强奸案,来自广西的一位30岁女子在两天时间内连续遭到同一个人强奸。
身上未曾出现强奸案中常见的打斗伤痕,围绕是否发生强奸产生了不小的争议,以至于一审和终审形成了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一)女子深夜搭便车遭到司机强暴 一天后宾馆内被二次强奸2009年3月,女子吴某独自一人来到了海南澄迈县老城镇寻找工作,她的临时居住地在隔壁的福山镇,她每天习惯于搭乘实惠性的班车在两地间往来。
但班车讲究固定时间,一旦错过了时间就只能等待第二天。3月17日,忙于找工作的吴某一不小心忘记了时间而错过了末班车,眼看天色已晚。
在老城镇找房子或宾馆居住太过于麻烦,吴某便想到了搭乘顺风车回福山镇。晚上9点多,正在寻找便车的吴某发现了一辆正要前往福山镇的货车。
她大喜过望当即请求司机李某海带自己一程。36岁的李某海见到吴某颇有姿色,心中打起了歪主意,便爽快地答应了吴某的请求。
后者在没有一丁点心理防备的前提下,开心上了副驾驶座位,跟着李某海一起远离这座小镇。随着货车离福山镇中心越来越远,路上变得愈发寂静萧条起来,周围鸦雀无声。
一男一女独处在狭小的货车驾驶室空间内,使得李某海内心的欲火燃烧起来,无法抑制住心里面的冲动。
此时吴某突然发觉货车的行经路线根本不是往福山镇,而是前往另一处偏远的地点乐东县,她当即要求司机让自己下车,但李某海压根不予理会继续前进,使得吴某愈发感到害怕。
面对一个壮年男子,孤单的吴某本身就没有多大能力反抗,更何况这个地方正处于荒郊野外,两个人又在如此拥挤的驾驶室内。
她就算是想逃也逃不了多远,至于跳车那就直接有生命之危。眼见路上车辆几乎绝迹,李某海总算是露出了凶狠的獠牙,原来这趟车他一开始是要去乐东县送货的。
只是见到了来自广西独自一人来到人生地不熟的老城镇,他才改口称自己也要顺路去福山镇。李某海威胁吴某必须要同自己发生性关系。
否则就将让她在这个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地方死无葬身之地,说罢李某海不断拿出双手做出恐吓性的动作。
在万般无奈之下,身为弱女子的吴某被极度恐慌情绪主导,在车内惨遭对方强行玷污,李某海得以心满意足地占据了吴某的身体。
等到了3月18日下午,李某海和吴某两人总算是来到了乐东县,但李某海似乎还沉浸在昨晚的美梦中而意犹未尽。
于是他就在当地开了一间房,将吴某再度带入到了宾馆内实施第二次强奸。接连遭受侮辱使得吴某内心的人格尊严受到了空前的摧残。
她见对方放松警惕之际假装找了一个借口要求暂时外出,李某海自以为刚刚吴某两次性行为都未做出大幅度的反抗,心里面觉得吴某这下算是被自己完全征服了。
因此他就没有多想就放吴某出去。得到了逃跑机会后,吴某马上寻找路上询问附近派出所地点,从而得以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警后,警方当即将宾馆内正在休息的李某海抓获,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某海犯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遗憾的是,一审当中,考虑到吴某在和李某海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硬性的证据,也就是说吴某并未在车内作出激烈反抗。
如此无法判断受害者究竟是不是在反抗强奸,因此一审法院做出了李某海无罪的判决。到了二审之时,人民法院却作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二)终审被判强奸罪 李某海获刑3年二审过程中,法院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李某海判定为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法院方面是这样认为的,强奸与否决不能仅仅看双方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是不是有暴力行为,哪怕身上没有伤痕,也不能排除掉强奸的嫌疑。
这是因为在强奸的定义中,除了使用暴力以外,通过胁迫为手段去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同样也属于强奸的范畴。
本案里面,李某海虽说未曾强行动用殴打之类的暴力,但毫无疑问是通过深更半夜、高速行驶的狭小汽车驾驶室这个特殊环境去胁迫吴某发生性关系。
当时李某独自一人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没有做出暴力反抗完全是在情理之中的,不能据此判定她就是在同意性行为。
更何况,事发后不久,吴某就立即向警方报案,而不是拖拖拉拉了很久采取报警,这就说明这两次性行为都是违背了吴某的意志。
只不过吴某考虑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和对方做出鱼死网破般的剧烈反抗,而是在假意服从对方,然后再寻找机会逃脱,这就说明了吴某是被明白无误地遭受了强奸。
因此综合李某海的行为,法院对其做出了强奸性质的定义,是恰如其分的。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吴某这样不采取暴力反抗的女性在强奸受害者里面的比例并不算低。
很多情况下,暴力反抗可能加剧施暴者的暴虐心理,让受害者提前失去了生命,并不算是十分明智的行为,得不偿失,因此适当妥协麻痹敌人,然而找到机会进行报警处理是相当正常不过的。
以案释法法律如何看待李某强奸他人的行为?强奸罪并不仅限于暴力和殴打的情形,虽然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常常将强奸案想象成激烈的抵抗和身上遍体鳞伤。
然而,现实中的强奸案例往往更加复杂,受害者可能没有明显的身体伤痕,但仍然遭受了极大的压力和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吴某在深夜独自外出,与陌生人李某海搭便车后遭遇了性侵,她的孤立无援、处于陌生环境的状态,让她难以对抗强行的性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除了使用暴力外,还包括胁迫等手段。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海利用恐吓、威胁和陷入荒郊野外的情况,迫使吴某同意性行为,使她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法院在二审中正确地认识到强奸罪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明显的暴力行为,还要综合考虑威胁、胁迫等因素。对于被害人来说,反抗并不总是明智的选择。
因为反抗可能会加剧暴力行为,并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在这个案例中,吴某可能明白反抗可能会让她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因此选择暂时逆从,寻找逃脱的机会并及时报警,这是一个相对明智的决策。强奸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自由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它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创伤常常比身体伤害更加深远。
在司法判决中,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意愿是否被迫以及是否及时报警等因素。
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做出了恰如其分的判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海做出了强奸罪的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何看待犯罪嫌疑人李某海在两天内连续侵犯他人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海在两天内连续强奸了同一个女性,这种连续性的性侵犯行为可能被法律认定为性侵害的累犯。
性侵害的累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多次犯下了类似的性侵犯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而严重的伤害,这样的情况会导致法院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判决。
犯罪嫌疑人在过去短时间内多次犯下性侵犯行为,显示出对性侵的持续倾向,说明其对受害人的伤害不是偶然而是有计划的。
性侵害累犯通常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而深远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构成了严重的侵害。
性侵害累犯的行为也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构成了威胁,有可能引发公众对性侵犯问题的关切和不安。
假设吴某能够成功逃脱?或者在审讯中认罪悔过?
如果吴某在第一次强奸时成功逃脱,没有遭受第二次强奸,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李某海只被定罪一次,不会涉及性侵犯的累犯问题。
这样可能会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因为累犯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如果李某海在审讯过程中真诚认罪悔过,表示对其行为后悔,并积极配合调查和赔偿受害人。
这可能对刑罚产生一定程度的减轻影响。认罪悔过是法院在量刑时可能考虑的情节之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
这娘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作自受。
你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我虚情假意的认真骂人。
这是没给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