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龙岩#
202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龙岩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龙岩市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909.67万元,税额154.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长汀县龙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8.94万元,发票税额6.36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对其处以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66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1.3.简要案情: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游某某授意文某某,通过他人开具了26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2805149.2元。上述26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A公司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7987.7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但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涉案税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连城A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游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2.3.简要案情:连城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虚开给厦门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28473.35元;让山东C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涉及税额176779.0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城县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直接责任人。但A公司及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退出全部涉案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城县A有限公司和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881刑初11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452337.87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洪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2452337.87元,酌情对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某某自首、立功以及认罪认罚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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