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也是挺有趣,来自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公众号的发布,这份情况通报的落款写的是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个通报里执法内容其实分了三块。
第一块儿是针对良品铺子工业公司,是东西湖市监局进行执法,对良品铺子工业公司进行检查,组织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视频委托加工协议、生产方生产资质、验厂相关材料等展开调查。
另外两块是针对生产厂家,因为这两个厂家都不在武汉本地,所以是发函请求所在地市监部门协助调查的。
其中生产“桂香坚果藕粉”这个企业燕之坊由所在地市监部门提供了安徽一家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未检出木薯成分,这与举报人举报不符。
另一家是生产酸辣粉的品正公司,由当地市监局委托河南一家检测机构,确认检出红薯成分,与举报人举报不符。
所以结论就是结合两地回函以及该局调查情况,举报人举报的问题不成立。
其实我之前做视频聊过良品铺子这事儿,当时评论区很多网友提出不同意见,坚持认为良品铺子一定有问题,还有很多人质问我为什么不说良品铺子造假?说我收钱了等等。
对啊,我为什么不说它造假呢?
我为什么不说它质量有问题呢?
我是不知道说他造假有流量么?
我也喊几个口号说严查,严惩,再也不买了,这肯定能有流量啊。
那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之前怎么说的:要等市监局的鉴定结果。
这个原因很简单啊,维权博主说了不算啊,他表现的再专业再有理,你问他自己是以执法部门认定为准还是以他视频为准。
所以这就是我一贯态度,没有结论之前,我持开放态度,当时我视频里就说了,检测出来有问题,企业行政处罚退一赔三,检测出来没问题,维权博主有法律风险。
我看这次通报出来还有人喊说大家去央视留言。
央视去了也得以市监局为准,央视也没有执法权啊,之前东北雨姐那事儿央视去了,最后不是还是认定的虚假宣传么,怎么不像很多人期待那样认定售假呢?
当然之前现在很多人特别愿意相信维权博主,没问题,我也挺愿意相信他们的,而且至少他们表现的很专业了,但是我愿意相信不代表要排除举报失败的可能,这是两回事。
当初刘暖曦一审败诉之后上诉,哪怕我心里觉得她肯定没戏,但是我还是要坚持以法院判断为准,在二审法院出结果之前我不会说她肯定会输,因为我希望我的视频不被情绪所左右,我也基本不提供情绪价值。
这是我一贯态度,也不是第一天了,这个栏目的风格就是这样的,请朋友们多多担待。
那么现在这个事情就进入一个非常有趣的部分,维权博主这边是连夜发视频回应,主要表达的就是不认同。
良品铺子这边也是连夜发了一个澄清公告,除了介绍了一下官方通报,明确提出了网传“配料表造假”的视频图文均严重失实,目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两人提起诉讼。
现在很多网友也在讨论,有些网友还是支持维权博主,有些网友质疑是不是有地方保护,有的网友则担心维权博主是否会被追究侮辱诽谤罪。
那我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首先这份通报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是执法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然后依据检测结果给出答案,这是行政执法不是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可能涉及一个质证的问题。
这个事儿如果说有地方保护,恐怕也不是武汉这边了,因为那两个检测报告都不是他们这边出的,而且东西湖区市监局是不能指挥其他市监局的,只能说请对方协助,人家协助完了就是这个结果,东西湖区也不能说给人驳回去。
本来产品也不是在武汉生产的,属地执法是没问题的,他们如果跑去执法,人家当地的市监局还不干呢。
那现在有些人质疑这两份检测报告,只能说至少从程序上我没看出来问题,将来看食品科学领域的老师能不能从检测报告上看出来什么了,这个就超出我专业范围了。
其次维权博主这边显然是想再把手里的样品送检,说一定要有个对错,其实这个如果从执法角度就已经有结论了,就是你错,不是么?通报不是这么写的么?
现在我不清楚他手头上的这些样品的情况,但法律上说两个方向,一个就是他现在说的寻求企业高额罚款,也就是说还是想要一个一个行政执法结果,他可以考虑对执法结果申请复议,甚至可以考虑走行政诉讼,但是暂时看胜算不高,后续看能不能看到他们的完整检测报告,看能不能发现什么问题,否则这个执法结果就这样了。
当然他可以考虑向纪委方面投诉,但是这个结果就更不确定了。
另一个方向就是走民事诉讼,自己拿着产品直接起诉到法院向企业索赔,他自己好像没有这方面意思。
其实我很好奇啊,如果到了法庭上,他这边的检测报告的效力能不能顶得过市监局那边的检测报告呢?按说是执法部门权威度更高更可信,但是执法部门检测结果不是针对他手里的产品的,这个我还没见过,挺好奇的。
另外这个问题我们之前聊过,现在最高法有新的意见,要以实际生活消费为准,他如果索要惩罚性赔偿不知道能支持到什么程度,而且这次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不是食品安全问题,那就肯定没有十倍赔偿了,三倍是消费欺诈,十倍是食品安全嘛。
第三企业这边如果追责,我觉得民事诉讼的可能性更高,起诉名誉侵权呗,这个损失怎么计算还不知道,总之双十一期间良品铺子的销售可能会有一定影响,看会不会起诉索赔了。
刑事不排除,但是要看具体情况。
不过首先可以排除侮辱诽谤罪或者诬告陷害罪,这两个都是针对自然人为受害者的,企业涉及的应该是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但是这个罪名要求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也就是说得有捏造行为,主观上显然得有明知的故意,我觉得以目前信息看比较难认定。
这个事儿我也很奇怪,为什么他这边的检测结果跟官方的不一样呢?但如果后续没有变化,就认为这两边都是真的,最多也就是说他认识错误,谈不上是捏造,我不认为能追究刑事风险。
除非说后续发现维权博主这边有故意捏造行为,那这个事儿不光是损害商业信誉的问题了,可能还涉及敲诈勒索罪了,暂时执法部门也没有给出这种结论,看不出有这个迹象。
第四如果是执法部门这边的报告有问题,或者说送检工作本身有问题,这个就看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一般性的工作失误,那这个行政执法结论应该是被撤销的,有工作失误的工作人员应该被内部纪律追责,包括应该向两位博主道歉。
但是这个情况如果发生就非常离奇了,两个地方的市监局一起失误么?
至于说怀疑是保护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这个问题我上期视频就说了,有证据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啊,但是不能说人家执法结果不符合你期待,就给留置处分定罪量刑吧?我只能说暂时看不出来有这种可能性。
第五,我上期视频提到的治安案件和执法人员疑似违纪问题目前还都没有答案。
当然这个治安案件应该是公安机关回应,暂时我没有看到东西湖区分局这边有什么动静,之前发生的因为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按说要不就是和解,要不就应该是有一个执法的结论,尤其是根据视频显示存在动手打人的行为,另外这两个博主到底是不是扰序?
怎么现在这个治安案件的事儿也没人提了?按说这个治安执法跟市监局执法不冲突啊,这个事儿两位博主最新的视频里也没有提及,这个不知道未来会不会有一个结论。
另外之前网传视频里有一个市监执法人员未穿制服,这个虽然谈不上是什么特别严重的违法问题,但是公众关注度还是很高的,我原来以为跟着这个情况通报会有一个回应,现在看也没有这部分内容。
这两部分只能是后续期待了,或者两个博主考虑走法律途径。
第六,就是这件事可能还会存在个人之间的民事侵权风险,就是我上次提到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这个肖像权我一说,有的网友就说人家已经打马赛克了,这可能是个误解了,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传播,还包括制作,拍摄就是制作的一种,所以拍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传播时打马赛克只是说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并不代表说拍摄行为就是合法的,之前央视也专门报道过这个问题。
另外法治日报曾经采访多位专家表示,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这说的还不清楚么?你想想你在街上拍一个人,人家抓住你让你删了,你说我不传播,我就留着自己看,你看人家能不能让你走,这不常识问题么?
所以理论上说被两位博主拍到的良品铺子员工,可以起诉要求他们删除拍摄的视频素材,并对拍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倒不一定有,但是诉讼本身对于良品铺子是不是有意义就不知道了。
至于名誉权之前也说过了,传播中提到个人具体身份的,对方如果认为不属实不完整或者有贬损内容,可以考虑起诉追究。
应该说这两张也是企业手里潜在的牌,看怎么打了。
总之这件事跟之前的网红维权事件都不同,之前都是执法结果一出来,可能还是有争议,但是整体上一锤定音了,而且基本被执法对象就拍那了,能不能缓过来再说,现在良品铺子这事儿搞不好就要绝地反击,似乎后劲儿很大啊,这个就有意思了,我倒要看看最后是个什么结果,反正就拭目以待了。
以上就是我对市监部门通报良品铺子执法结果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根据配料表查询就行了,该有得有,没标的也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