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药品安全,丹阳公布3起典型案例

寻乐丹阳 2025-03-14 22:54:42
2024年度,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涉药案件,现将3起涉药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丹阳市**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1】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6日,本局在对当事人住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购进的2盒传国神麒®茵山莲颗粒(无糖型)有效期至2024年3月。截至案发,上述案涉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36元,未有销售。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2、丹阳市界牌镇**成人用品馆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案 【1】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9日,本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设立的无人售卖机实施检查,发现该无人售卖机内有一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处方药)在售。 经查,当事人系用其经营者父亲身份信息,以130.5元从拼多多商家处购进10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并放置在无人售卖机内以4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关闭案涉药品售卖点,没收违法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03、丹阳**药店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案 【1】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超出核准的许可范围,销售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滴眼液20支。 经查,案涉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滴眼液为处方药,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销售药品未包含生物制品。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产品、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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