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红组合 “四川芬达” 被歌手杨坤起诉的事儿闹得沸沸扬扬。这让大家不禁思考,明星到底能不能模仿?一模仿就侵权吗?今天咱就来唠唠这其中的门道。
首先,明星当然是能被模仿的,也不是一模仿就侵权。比如一些非商业性、非盈利的个人行为里,像朋友聚会时,你兴致一来,模仿几句明星的经典台词,或者学几个标志性动作逗大家乐呵乐呵,这种轻松、玩笑式的简单模仿,通常是不侵权的。但是如果涉及商业活动,存在恶意丑化性质就不一样了。要是在制作广告、推出商品或服务时,大量通过丑化明星的形象增加“节目效果”,借此噱头吸引消费者来获取商业利益,那就很可能踩了侵权的红线。因为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是享有名誉权的,明星的形象往往也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未经允许就这么模仿,是损害明星的合法权益。
那什么样的模仿算侵权,什么样的不算呢?不侵权的模仿,得把握好几个关键。比如,要明确表明自己是模仿者的身份,不能让公众误以为你就是明星本人;而且不能对明星进行丑化、歪曲性质的表演。做到这些,一般就能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模仿。
反之,侵权的模仿行为就多了去了。像不表明身份,故意误导公众,还靠这个获利;或者即便表明身份了,但在直播里未经授权扮演名人,恶意丑化名人形象,表演名人经典作品来赚钱,这些都可能构成侵权,侵犯的可能是姓名权、名誉权,还可能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比如,之前贵州一网红王宝弱,因长相酷似演员王宝强而走红。最后被王宝强本人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王宝强胜诉。事件最后以王宝弱举着身份证道歉、销号结束。
回到 “四川芬达” 模仿杨坤这事。“四川芬达” 二人他们从 2024 年开始搞模仿秀。在视频里,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拍段子,直播时复刻 “32 场演唱会” 、“拉不拉坤”等搞笑梗和导师造型,表情动作相当夸张。从这些行为来看,他们很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虽说他们强调没提杨坤名字,内容以搞笑为主,但他们大量模仿杨坤标志性元素,且靠直播打赏、吸引流量等方式获利。此外,还存在丑化贬低杨坤形象的夸张表演,会导致网友对杨坤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构成侵权。
要是 “四川芬达” 真被判定构成侵权,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按照法律规定,他们首先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也就是赶紧删除那些侵权视频。然后,得在相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杨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杨坤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济赔偿也是少不了的,杨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所以说,在网络上玩模仿创作,可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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