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律师案例-工程索赔之工程延期索赔

浩公律所 2024-01-18 16:39:2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一、工程延期索赔分析

这一类索赔事件出现通常是发生于发、承包双方之间。如果承包方受到非己方原因损失,那么就要向发包人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方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方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方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方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 2.甲方风险 3.工期变更 4.自然风险 5.第三方风险 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二、工程延期索赔措施

认真核定索赔工期、费用,使之更加合理、准确,如计算工期索赔,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事件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支配的时间,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如计算费用索赔时,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日工资计算,而停工损失中的人工费,不能以日工资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或窝工费计算;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再如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对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不予补偿,但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费用索赔应计算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获得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获得赔偿后,应是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赔偿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赔偿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三、案例

A 公司是一上市公司,在上海地区准备新建一座智能化办公楼,供集团办公使用,建设总面积达150000 m,通过严格的招标程序,在激烈的竞争当中,A公司选择了B公司作为项目的中标方。并且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7月1日,工期为三年。

双方的合同中就索赔问题进行了约定: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设计图纸或者发包人的设计图纸没有符合项目的建设规定,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先规定的合同款时,影响工程的进度,导致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是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对于因发包人的自身原因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双方规定。工程合同进行了约定,在工程开工六个月后,发包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大楼外围绿化图纸。并且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了,外围绿化方案承包给第三方专业绿化工程公司进行,按照承包方的工程进度进行绿化工作,在开工后8个月后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由承包方给予支付,绿化公司需配合好承包方。

按照合同约定发包方于发包方在2008年1月1日提供工程大楼外围绿化图纸设计方案,但是 2008年3月前,图纸设计方案没能够及时提供过来,导致了承包方的工程相关进度不能够进行,大楼的第一阶段施工周期进行了延长,绿化工程公司因为承包方的承包方案没有确定,绿化设计工程没有能够在约定时间内进行。B公司作为承包方和专业绿化公司进行了对于A公司发包人的工期费用索赔。在2007年6月1日承包方按进度,对大楼底座地基进行实和技术设计要求地基项目进行现场作业,周期为一个月,2007年7月1日验收,由于地基设计项目的技术设备故障,导致了承包商的地基建设周期受到影响,直到2007年9月1日才结束。承包方就这一事件对发包方A 公司提出了工期与费用增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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