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男子去世之前当着女儿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80多万元的遗产和一处车位遗赠给女友

何生贵 2023-04-27 20:10:37

湖南株洲,一男子去世之前当着女儿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80多万元的遗产和一处车位遗赠给女友。可当男子的女儿将前述财产拿到手,她却拒绝向男子的女友交付。无奈之下,男子的女友将他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男子的女儿按照遗嘱执行。原来,男子老田跟前妻有个女儿田某。在跟前妻分开后,老田认识了女子熊某。相处过后,两人对各自非常满意,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两人就一起生活,熊某不遗余力地照顾老田。毕竟老田做过心脏支架手术,还患有糖尿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非常差。可祸不单行,老田去年12月感染了新冠肺炎。因病情严重,老田只能选择住院治疗。但经过治疗,老田的病情并没有好转。考虑到自己时日无多,念及熊某陪伴自己这么多年,老田想立个遗嘱。就这样,老田请来之前的同事柳某和自己的弟弟做见证人,同时也把田某叫来听着。经老田口述,柳某写就了一份这样内容的遗嘱:老田去世之后,其个人所有的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归熊某所有,房子归田某,车位归熊某。老田看完之后,先在遗嘱上签了字。随后,柳某、老田的弟弟及田某也签了字。不曾想,刚立完遗嘱还没有挨过一整天,老田就去世了。待老田的丧事料理完,熊某就找到田某,索要前述公积金等款项和车位。可田某觉得熊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根本就是个外人,拒绝向熊某支付。无奈之下,熊某将田某起诉至法院。了解完案情后,法院进行了细致地调解。经过说和,双方都放下心结。熊某同意只领取前述遗产中的70万元,其余款项归田某所有。

看到这个结果后,有些网友疑问,老田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熊某怎么还选择让步呢?从民法理论上来讲,遗嘱是遗嘱人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其生效就应该遵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关于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其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来说。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依据遗嘱的类型并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析。具体到本案中,老田虽然患有重病,但他还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说明老田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老田所处理的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积金及车位系其本人的合法财产。所以,涉案遗嘱满足实质要件。另外,从老田所立遗嘱的全过程,他立的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属于代书遗嘱。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前述规定及涉案遗嘱产生的过程,它也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老田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田某应该予以执行。在她拒绝执行时,熊某有权将其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可到法院主张权利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依据前述规定,法院受理本案之后进行调解无可厚非。而熊某之所以同意调解,除了法官的耐心劝解外,也跟熊某考虑本案的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关。可能有网友疑问,既然遗嘱合法有效,熊某有啥风险呢?熊某的目的是拿到遗产,但遗产却在田某手中,而诉讼又会耗费时间。即使熊某拿到胜诉判决,当田某不予履行时,熊某还是得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前述遗产还不一定能够到熊某手上。估计是为了避免这个过程风险,加上法官的耐心说理,熊某最终同意了前述调解方案。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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