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某老旧小区要加装电梯,8楼住户算了一下,如果她要参与,需要交8万块钱,该住户认为太贵,不划算,遂拒绝参与。可万万没想到,几年之后,住户后悔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她想以8万余元的价格取得电梯的使用权。杨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其所在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再加上杨女士住的8楼,属于顶楼,平时买个菜或者出个门,要费很大的力气,很不方便。后来业主们聚在一起商量,提议自行出资筹建电梯。杨女士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他们小区的位置很好,如果加装了电梯,不仅出行方便,房子也可以升值很大一截!据了解,杨女士所住楼栋共8层,每层两户共16户,而加装电梯一共需要67万元!如果全都同意加装电梯,平均算下来每户要出资4.1万元。一楼、二楼的住户觉得,是否加装电梯,对他们的影响不大,特别是一楼住户。当年我买房子的时候,多花钱了,现在加装电梯,又不会让我的房子升值,还影响一楼的采光,我为什么要出这冤枉钱?小区业主经过商议,加上杨女士,最后一共有11户想要加装电梯。
由于杨女士是顶楼,需要支付的费用比低楼层略微高一些,如果杨女士同意加装电梯,她需要支付8万多元,杨女士想了想,觉得这个价格太高了,不划算,于是拒绝参与。之后,其他10名业主平摊了67万元的费用,完成了加装电梯工程。杨女士看到其他业主出门有电梯坐,反观自己,每天上下楼只能爬楼梯,心理很不好受。忍了三年多后,杨女士提出,她现在愿意缴纳8万余元的费用,希望可以使用电梯,和其他业主一同承担电梯的后续维护费用。其他业主不同意,不愿意让杨女士加入。遭到拒绝后,杨女士没有放弃,她开始捣乱,想要强行加入使用电梯。杨女士先是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干扰不同意她加入的业主,后又用特制防盗网锁死电梯入口,不让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紧接着,杨女士又将同楼栋的10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以8万余元取得电梯的使用权。从法律上讲,杨女士这是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应当评价为强买强卖。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其他业主不同意杨女士加入使用电梯,杨女士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又用特制防盗网锁死电梯入口等行为,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刑法又有谦抑性,最后才没有以强买强卖罪,追究杨女士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应该对杨女士进行治安处罚,不能放任其无事生非、肆意滋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院审理后,是什么意见呢?是否同意杨女士以8万多元的金额,加入使用电梯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杨女士所在楼栋的业主,便是在协商后,通告自筹的方式加装的电梯,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加装的电梯,属于谁呢?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加装的新电梯,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该楼栋号的人共同申请,也就是说,新加装的电梯,是登记在所有人名下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需要注意的是,电梯虽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其他业主出了钱、出了力,不可能让没出钱的业主平白无故的使用。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杨女士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杨女士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但杨女士在协商使用电梯不成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封堵电梯入口,严重影响其他业主出行,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且其他10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存在风险与回报。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杨女生向其他10名业主支付17余万元后可获得电梯的使用权。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