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两人“舞靠”,判了
资料:南宁市公安局巡警(反诈)支队联合江南公安分局,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某商业广场,打掉一个冒充“客服”引流的窝点。
案一:
2023年12月份,宾阳人李某通过网络认识“××招聘”(微信昵称),该人以介绍兼职代购为由要求李某提供银行账户及日限额度,李某便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情况发送给“××招聘”。“××招聘”审核通过后要求李某提供身份信息,并为其购买车票前往深圳市去“跑分”,2023年12月21日李某到达深圳后因银行账户额度有限,于2023年12月25日返回广州市。2023年12月28日,李某再次按照“××招聘”安排从广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广东省汕头市,2023年12月29日,“××招聘”安排“小林”(微信昵称)在酒店与李某见面,“小林”向李某索要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等物品,此时被告人李某已经明白对方在利用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但为了获利,李某仍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以及身份证、手机提供给“小林”,并协助“小林”取现。
2024年1月1日,“小林”使用李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太某某)并绑定李某的银行卡,利用该微信账号实施诈骗。2024年1月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朱某通过微信向该微信账户转账两笔共计41,000元。被告人李某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犯罪资金共获利2,300元。
另被告人李某已退缴其非法获利2,300元。
判刑: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资料:南宁市公安局巡警(反诈)支队联合江南公安分局,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某商业广场,打掉一个冒充“客服”引流的窝点。
案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宾阳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可以代买代卖汽车配件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及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袁某、陆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8284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24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渔临关12号被警察抓获。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参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宾阳五"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