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案例:受贿仅41500元,又认罪认罚,但仍被判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法客行 2025-01-07 20:14:39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25刑初97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城市某某某某大队第某中队分队长,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住礼泉县。2023年10月10日、11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苟某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城市某某某某大队第某中队职工,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住礼泉县。2023年10月10日、11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某某,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泉检刑诉[2023]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苟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苟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份的一天,苏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苟某某,向二人请托办理渣土车相关通行证。后被告人谢某、苟某某收受苏某人民币4.15万元,通过礼泉县纪委监委派驻礼泉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某为其办理了礼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的相关通行证。谢某实得3.56万元,苟某某实得0.59万元。案发后,谢某退缴了0.5万元,苟某某退缴了0.59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属主犯,被告人苟某某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苟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庭后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李某辩称:1.被告人谢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某没有直接办理渣土车通行证的职权,其找纪检组长陈某帮忙,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请托办事,而不构成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的情形。被告人谢某并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如被告人谢某受贿罪名成立,但具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及积极、全额退还受贿款项,并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曹某某辩称:1.被告人苟某某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职工,其介绍谢某为苏某办理渣土车通行证,不属于本人职务范围的职权,而是接受委托找关系人办理,对其从中收取财物,不应以受贿罪论处。2.如被告人苟某某构成受贿罪,但具有坦白、退赃、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苏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苟某某,向二人请托办理其承包土方工程拉运渣土车辆的相关通行证,并承诺给予一定费用。后被告人谢某找到时任县纪委监委驻礼泉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某,请求陈某帮忙办理。同年3月31日,苏某通过杨某1向被告人苟某某微信转款41500元,被告人苟某某取现给被告人谢某41100元,谢某又给苟某某5500元,谢某实得35600元,苟某某实得5900元。同年4月份,陈某指示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人办理渣土车通行证,被告人谢某遂持苏某的相关车辆资料在该队为苏某办理了多份《礼泉县工程运输车辆路线通行证》。后苏某索要其行贿款及花费并通过抖音举报谢某、陈某违法违纪问题,被告人谢某与苏某协商,分别于6月27日、7月5日向苏某退还20000元、40000元。该案在调查期间,被告人谢某上缴5000元,被告人苟某某上缴5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视频资料光盘证明,苏某在抖音发布视频举报谢某、陈某违法违纪的事实。

2.信访举报材料转办单、立案决定书证明,礼泉县监察委员会接苏某抖音反映陈某和谢某以办理渣土车运输手续为由索要好处费9万余元的线索。2022年11月25日礼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谢某、苟某某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7月5日礼泉县监委会接苏某反映陈某、谢某问题线索后,当日核查组书面通知谢某接受谈话,谢某坦白其同苟某某以帮苏某办理礼泉县相关渣土车“运输通行证”为由收受苏某4.15万元;7月6日核查组书面通知苟某某接受询问,苟某某坦白其协同谢某以帮助苏某办理礼泉县相关渣土车“运输通行证”为由,收受苏某4.15万元。

4.礼泉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礼泉县劳动人事局招工录取通知书、礼泉县劳动人事局关于招收职工子女的函、审批表证明,1995年谢某被招工,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工作人员。苟某某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工作人员。

5.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礼城执字(2021)11号、礼城执字(2021)40号文件两份,证明2021年2月23日谢某任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第三中队分队长,2022年7月5日被免去分队长职务。苟某某系该局二中队队员。

6.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礼城执字〔2021〕20号《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关于调整领导分工及内设机构的通知》、礼城执字〔2022〕37号《关于调整领导分工及内设机构的通知》证明,各中队的职责2021年共有17项,2022年的职责共有11项。

7.礼泉县委组织部礼组干【2021】102号《关于李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21年3月26日陈某任礼泉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县纪委监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8.礼泉县纪委监委、县编办礼编办发【2020】2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纪委监委机关机构设置的报告》证明,驻县交通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家单位。

10.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20〕78号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礼政办发〔2020〕71号《礼泉县渣土、超限超载车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礼泉县交通运输局、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途经礼泉县具有运营资质符合渣土运输规范、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渣土车规范管理,明确行驶路线、统一发放临时通行证,其中鸿博实业有限公司及佳豪天宝车辆已经审核。

11.《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意见表》及附件、《陕西鸿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资料》证明,2022年4月14日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对西安市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外运黄土回填地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同意及所附申请书、清运车辆花名册。

12.调取证据通知书、礼泉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15号、礼泉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礼泉县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对渣土车的监督,统一管理通行证的发放。在进行资质核实、发放通行证、监督管控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13.情况说明、礼泉县交通重点项目运输车辆通行证、礼泉县工程运输车辆路线通行证模板证明,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调取了涉案所办理的通行证模板,并说明该通行证系他单位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使用。

14.证人苏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支付宝注册信息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3月份,他联系了礼泉县××工业园区的土方工程,需要办理渣土车手续。他通过周某找张高飞帮忙办理,并通过支付宝向张高飞转账5万元,但未办成。周某又给他介绍杨某1,张高飞将5万元转给杨某1。后来杨某1在其兴平店张的家中介绍他认识了礼泉县城管执法局苟某某和谢某,他说准备30万元办手续的事,谢某说去了解一下。几天后,谢某说问了领导可以办,他便和谢某、苟某某及周某一起在杨某1家里商量,他当时表示准备30万元,他们还说要给领导送20万元,剩下的几人分。他当时不知道这个领导是谁,后来才知道是驻礼泉县交通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某,陈某监管城管执法局、交通局、住建局等单位,权力很大。在办理手续期间,杨某1、谢某、周某还带他在湘村馆和陈某吃过饭,但未提办证的事。因他给杨某1之前的5万元还能剩3万多,杨某1问他能不能在给些钱,办手续期间,周某还给杨某1转账过2万元,说是一起去给领导送。杨某1拿到这7万元,将其中41500元通过苟某某给了谢某,剩下的其自用。他让谢某办理120张路政执法队通行证,谢某说每张100元。几天后,谢某先办好48张通行证给他,他给苟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第二天给谢某5000元现金,剩余72张继续办理,后续共办理88张通行证,谢某退还他3600元。

后因谢某、陈某抢走他运输渣土车的工程项目,他就向谢某索要9.7万元费用,但谢某不给。他录了视频在抖音上实名举报,周某就约他和谢某见面未协商未果。一周后,周某和他协商退款6万元,并答应先给2万元,7月4日前再给4万元,周某通过微信给他转款2万元。因谢某到期未给4万元,他就在抖音上发举报视频。7月5日,周某给他4万元现金并让他删除了抖音视频。

转款情况:2022年3月5日苏某支付宝向张某2支付宝转账5万元,2022年3月12日张某2支付宝向杨某2支付宝转账5万元。

15.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22年3月份,朋友张高飞请求他给其兄弟苏某在礼泉县办理渣土车通行证,苏某通过张高飞给他转5万元活动经费,但他未办成。后周某给他介绍了礼泉县城管局的苟某某。3月29日,苟某某到他家来时带了一个朋友,他将事情说了,这个朋友说回去问一问。3月30日,苟某某打电话说可以办,他便叫周某、苏某一起在他家里,苟某某和他朋友就说这个事情可以办,但需要费用。第二天,他将苏某给他的5万元扣除先期花费后转给苟某某41500元。

1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22年3月份,苏某找他说其在礼泉县××工业园区的西安市政道路有限公司土方回填项目要组织车队往项目地运送土方,想找人帮忙办理渣土车通行证。他便联系张高飞,张高飞为他介绍杨某1办理。因杨某1未将证办下来,他就将苟某某叫来和杨某1认识,并请求苟某某帮忙办理渣土车通行证,苟某某联系县城管局的谢某。3月30日,他和苏某去杨某1家同谢某、苟某某商量事,谢某就说这个事情可以办但需要费用。当时苏某随口说准备花30万元解决手续的事,但他未在意。第二天,杨某1就通过苟某某给谢某转了41500元。一周后,谢某给他打电话说办证需要12000元,苏某给苟某某微信转了7000元,给谢某7000元现金,苏某还给其办证的资料,不久谢某就将证给他和苏某了。苟某某当时介绍谢某说其是县城管局领导,以前就管理渣土,他们就认为谢某可以将证办下来。城管局的通行证是他帮忙给跑的手续,交通路政上的通行证是谢某和苟某某给办的。

后苏某觉得生意吃亏,没有赚到钱,就录了视频发到抖音上,要求让谢某给其退9.7万元。6月19日,他在调解时提出谢某仅拿了4.15万元,不可能退9万元,后经协商同意由谢某退苏某6万元。当天退苏某2万元,其中1万元是现金给的,另1万元是他垫付的。7月4日,由于谢某到期未给苏某4万元,苏某就在抖音上发了举报视频。第二天早上,谢某让一个姓张的用报纸包着4万元现金给他,苏某收到钱后就删除了视频,还给谢某打了收条交给他。

17.证人陈某(原系礼泉县纪委监委驻交通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份的一天,城市某某某某局的谢某找到他,说其一个朋友苏某在西张堡工业园区有一个渣土回填项目,需要办渣土运输手续(城管局通行证、交通局路政大队通行证),并说其朋友准备拿15万元来办这个事。他当时没有在意谢某说其朋友承诺的15万元,也没有明确给谢某表态能不能办,只是让谢某拿手续正常办理,有什么困难给其帮忙。谢某之前邀请他和朋友吃饭,回来后才知道其中有苏某、周某及杨某1。他曾在工商局工作时认识了城管局的谢某,二人关系不错。谢某找他帮忙办理渣土车通行证是因为他担任驻交通局纪检监察组长,监管城管局、交通局、住建局等部门,有这个职权,说话办事方便。后他应谢某的要求给路政大队的大队长蔡某打电话说了办理渣土车通行证的事,蔡某表示手续齐全就给帮忙办,他说手续齐全,蔡某就让他安排人去找超限站中队长办理。苏某发抖音举报后,他才听说谢某在帮苏某办理渣土运输手续过程中收取对方41500元。谢某给他说需要办理120张通行证,他就让谢某按每张100元收取苏某的12000元办证费用,支付打印部1200元工本费后,剩余的10800元他自用。他分两次给苏某办理了88张通行证。4月5日,他需归还仝小锋信用卡账单,就让谢某给该信用卡还款12300元,该款是他借谢某的钱。

18.证人蔡某(系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礼泉县交通局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渣土车辆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工作由路政大队管理的烽火超限站承担。陈某曾打电话说其朋友需要办理路政上的渣土车通行证,因为陈某是纪检组长,就是监管路政大队的,他不好意思推托便答应,随后他就让当时在烽火超限站轮值的中队长潘某和杨永峰具体办理。

19.证人潘某(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烽火超限站原执行中队长,现任南坊一中队队长)证言证明,烽火超限站职责是监测车辆和咸北路的巡查工作,并负责办理渣土车通行证,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流程是办证人员提供制作的通行证和备案表,他按照蔡某队长提供微信或者打电话给他的车牌号,再与办证人员提供的信息核对,核对一致领办证人员去单位财务室给通行证盖章。2022年6月份一天,大队长蔡某打电话让他办理几个通行证,当天下午谢某来烽火超限站找他,说是领导让他过来。他就将谢某提供的车辆信息与领导给的车辆数量、车牌号和车辆进行核对,随后与谢某一起回到路政大队财务室盖章。谢某找他共办理过两三次渣土车通行证,办理过程同上。

20.证人李某和顺广告印务负责人)证言证明,2022年3月25日,县纪委监委派驻交通局纪检组组长陈某给他打微信语音电话,让他按样板制作一些通行证。约三天后就制作好了,他电话联系陈某过来取,取的情况他记不清了。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22年7月6日上午8、9点,谢某打电话说有急事需要4万元,让他将4万元给一个姓周的人,还给了姓周的电话号码。他凑齐4万元现金后就给打电话联系姓周的人,二人约好在礼泉民院医院见面,他给了姓周的4万元。

22.调取证据通知书、财付通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3月12日杨某2微信向杨某1微信转账5万元,2022年3月31日杨某1微信向苟某某三次微信转账,分别为2万元、2万元和1500元。2022年3月31日苟某某微信两次提现,分别为39960.04元和1498.50元,同日转账给谢某微信1100元,2022年4月14日苟某某微信收到转账7000元。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开户信息、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苟某某卡号为6222********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3月31日先后收到银联入账39960.04元和微信零钱提现1498.50元,后于同日取现40000元。

23.工商银行汇款回单及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二份证明,谢某上缴涉案财物0.5万元,苟某某上缴涉案财物0.59万元。

2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2年3月份的一天,苟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到兴平店张三村的杨某1家,到后苟某某介绍他俩认识。杨某1说其朋友苏某在礼泉县××工业园区市政道路礼泉基地有一个土方回填项目,需要办理渣土车通行证,想让他们给帮忙办手续,他给杨某1说要回去问下才能回复。实际不是杨某1直接找他,是苟某某没有能力单独给办,便找他一起帮忙。他给杨某1只是说问一下,实际心里想找陈某办理。因他之前听说陈某在办证这方面能力比较大,加上其是驻交通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平时也监管他们城管局和交通局,其出面打招呼的话便容易办证。

后他和苟某某去看了现场,当天下午便给陈某说了杨某1朋友想办证的事,陈某当时就说能办。他随后就让苟某某告诉杨某1办证这个事可以操作,但得给领导10万到15万。杨某1说其目前只有4万元,剩下的等项目正式开始后边挣边给。他就让苟某某先把这4万元收了,杨某1通过微信转给苟某某4万元,苟某某以现金形式把这4万元给他。因这个事起初就是苟某某从中协调、联系,后来他俩一起给帮忙办,钱给苟某某和他没有区别。2022年3月31日,苟某某将4万元给他后,他给苟某某说去找领导办事得买烟,苟某某就给杨某1打电话又要1500元,他让苟某某给他微信转1100元,给其留400元。这41100元中他给苟某某5500元,还帮陈某还了仝小锋名下的信用卡欠款12300元,剩余的钱他自用。因陈某是监管他们单位的领导,他和陈某之间经常有相互借款的情况,之前还帮陈某归还过仝小锋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所以陈某提出要求,他就替陈某还了。在给苏某办的路政上的通行证时,他向陈某提供渣土车的车号,陈某给他制证模板。证制出来后,陈某给他说已和路政大队联系好,让他拿证去路政大队那边盖章。苟某某负责联系杨某1并经手收钱,他给苏某办理的通行证和模板内容是一致的,以蓝色为主基调,分正反两面,正面印有交通执法的字样。

苏某要办120份通行证,陈某给他说一张证100元,周某说苏某同意。周某就让苏某给苟某某微信转0.7万元,但这笔钱被冻结,周某将剩余的0.5万元通过现金给他,他后来把这1.2万元都给陈某。在办证时,陈某让他找路政大队一个叫潘某的人,潘某带着他把手续跑完,将证办下来。

后苏某因项目做不下去了就让周某给他带话要求退款,否则就要举报他。2022年6月中旬。苏某在抖音发视频举报他,他怕影响就通过周某协商先给苏某2万元,7月4日再给4万元。因他经济紧张未按期给钱,7月5日凌晨,苏某就在第二次在抖音发举报视频,当天他让张某1给周某送4万元,周某给苏某退款后将苏某打的收条给他。

25.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2年3月底的一天,他接朋友周某电话后去其家,通过周某介绍认识杨某1。一两天后,杨某1打电话让他去其家里,杨某1说朋友苏某有一个土方回填项目,需要办理渣土车通行证。他就打电话叫来谢某,因谢某之前就在渣土办工作过,人脉比较广,其出面这个事才能办成,他便联系谢某一起帮忙。杨某1给谢某说了办理渣土车通行证的事,谢某没有直接回答,只说回去问一下领导,领导实际就是陈某。陈某是驻交通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也监管他们单位,有能力理渣土车通行证。谢某还曾给他说陈某准备将其借调到驻交通局纪检监察组工作,所以他才找谢某帮忙办理。当天,他和谢某就去渣土回填项目现场看了一下。后在杨某1家中,他和谢某、周某、杨某1及苏某五人见面说事,苏某说其准备拿30万元办这个事,不管找谁只要把事办了就行,谢某也答应帮忙办理。一两天后,谢某给他打电话说办这个事得给领导拿10万元或15万元。他就给杨某1打电话说了,杨某1让他和谢某去其家商量费用。他们到杨某1家后,杨某1当场给苏某打电话说费用的事,苏某说他拿不出这么多钱,还问之前的费用剩多少,杨某1说剩4万元。谢某听到通话内容就表示先拿4万元,并让他收钱后再给他。谢某让他具体跑腿和经手收钱,其负责联系领导及相关人员办证。2022年3月31日杨某1通过微信给他转4万元,他便按照谢某安排将4万元提现到自己工行卡上并取成现金给谢某。谢某又以给领导买烟为由让他找杨某1通过微信要了1500元,他给谢某微信转1100元,自留400元。除去这400元,谢某还给了他5500元。

约了一月后,谢某打电话说苏某要给他转1.2万元,是给苏某办渣土车辆通行证的费用,他就问谢某这个事办成了,谢某说事办好了。一会儿苏某通过微信给他转0.7万元。他打电话联系谢某,谢某在单位门口一辆车上,他上车后看到一沓证在塑料袋里装着,当时还拿出来看了下。

26.户籍证明,证明杨某2系杨某1之子。

27.礼泉县监察委员会礼监(2023)35号《关于给予苟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礼监(2023)36号《关于给予谢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证明2023年10月9日谢某、苟某某分别被开除公职。

28.礼泉县纪委礼纪[2023]71号《关于给予陈某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礼泉县监察委员会礼监[2023]34号《关于给予陈某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证明陈某因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索贿1.2万元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情况。

29.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谢某、苟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判决书罗列一致,此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谢某、苟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李某、曹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提交苏某所写的2万元、4万元收条二份。经查,结合在案的苏某、周某证言及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张某1证言,均证明谢某给苏某退款6万元的事实,对该二份收条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礼泉县城市某某某某局的工作人员,与主管该局纪检监察的领导陈某有经济关系和熟人关系,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范畴。二被告人利用陈某的职权便利形成的影响力,请求陈某给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领导说情打招呼,为请托人苏某经营的渣土车在该队违规办理通行证,共同收受41500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正当性、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二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苟某某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均应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但二被告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并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李某就被告人谢某构成自首,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系办案机关通知到案,并非主动到案,故不构成自首。二被告人接受苏某请托为其办理渣土车通行证,共同收受苏某财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未缴纳罚金,其认罪悔罪并不彻底,故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二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其他量刑情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八十八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苟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案涉赃款(案发前被告人谢某已退还行贿人苏某,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选锋

审判员  张水利

审判员  谢金娣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心雨

来源:要案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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