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陆续收到多份保险拒赔诉讼的判决书,今天抽空做个复盘。

这是一个卵巢交界性肿瘤重疾险拒赔的案子:
当事人于2017年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已经连续缴费7年,2024年2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不幸被诊断为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
客户提交理赔后收到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提交的病历资料里,疾病编码是D39。
了解过《ICD-10》的朋友都知道,保险公司要理赔恶性肿瘤,疾病编码必须是C开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本次理赔申请。
表面上没有问题,经人介绍,当事人了解到,我们律师团队专门打保险拒赔诉讼,于是来律所咨询。
我们分析案件以后,认为客户买的是2021年2月1日前的重疾险,行业内也叫旧规重疾险,旧规重疾险的条款存在一定的bug,其中就有未明确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的规定。

本案完全可以引用保险法第17条和第30条来打,另外,保险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是,以《ICD-10》为理赔的重要依据。
但是实务中,大多数医院在管理病案首页时,填写的疾病编码是依据《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
邵律师亲自跑去某卫健委咨询过,官方也给了我明确的答复。
所以你会发现,有些拒赔不是客户的问题,也不是保险公司的问题,是医院填写的疾病编码和《ICD-10》的编码不一致造成的。
保险合同约定的是《ICD-10》,而医院填写的却是《ICD-10》临床版2.0,正因为依据不同,因而疾病编码也不同,这就给理赔带来了不确定性。
所以有些保险拒赔的案子,如果医院配合我们修正病历,重新申请理赔,可能马上就有反转。

但如果没有办法配合修改病历,那么可能只能通过诉讼来争取,保险法会保护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
那么本案中诊断的疾病编码是D开头,但是结合免疫组化结果,并匹配肿瘤形态学编码后可知,该疾病的肿瘤形态学编码为M8462/3(C56),即交界恶性,符合恶性肿瘤的范围。
通过诉讼,我们维护了当事人的个案正义。
最后邵律师给一个卵巢交界性肿瘤理赔的参考依据:
如果你买的是2021年2月1日前的旧规重疾险,是可以争取恶性肿瘤理赔的;
但如果是新规后的重疾险,很遗憾,可能连轻症都理赔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