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自然灾害频发,但元世祖忽必烈以其卓越的赈灾措施,成功应对了这些挑战。
他不仅重视农业生产,还积极兴修水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安抚民心,恢复社会秩序。
忽必烈是如何在战争和自然灾害中保持社会稳定的呢?他的赈灾措施又有哪些独特之处?
——【·忽必烈赈灾的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元朝是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时期,与此同时元朝在建立过程中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战争。
在这一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作为元王朝的建立者,元世祖忽必烈对这些情况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弥补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安抚人心。
元朝作为第一个由汉民族以外的民族建立的封建大一统王朝,其在统一战争期间以及王朝建立巩固之后所采取的赈灾措施对医治战争创伤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元朝政府在对南宋地区占领之后,能够较好地维持军队的纪律,使受到战争波及地区的民心能够尽快地安抚下来,迅速地完成战争创伤的医治,迅速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明显的社会进步作用,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蒙古地区各个民族与中国内地各个民族的交流,为日后中国能够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从这一点上看其在统一战争期间的安抚措施有着时代的进步意义。
元朝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起来的封建大一统王朝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将内地农业的发展看作是王朝根本之一,这一举措具有深刻的历史及社会进步意义。
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元世祖忽必烈对遭受到较为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采取大力辅助的措施,使灾区的生产生活不至于崩溃。
同时在属下官员的建议下,发布政令对防灾以及赈灾工作予以指导。
元世祖时期的常平仓制度以及村社中的义仓制度都曾发挥过较大的作用,对发生自然灾害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过较为积极的作用。
——【·战争时的赈灾措施·】——
在统一战争期间,忽必烈专门下诏书。
规定对南宋皇室成员应以礼相待,不得轻辱傲慢,对南宋地区的政府机构收藏的文物、历代存留的遗迹等不得毁坏。
尽可能地保护南宋政府机构文档,优待书香名门弟子,命令政府机构收录社会知名的儒、医、僧、道以及隐逸山里的名士等人的具体姓名。
对占领地区实施大赦,规定反抗元朝者以及为盗山林者全部免去治罪。
同时命令原南宋政府各机构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对鳏寡孤独之人进行赡养。
在与叛军作战的过程中,元世祖一再强调严正军纪,不允许作战部队士兵在战区实施抢掠,违者以军法从事。
对于因这些战争所产生的流民予以招抚,鼓励流民返乡投入到生产当中。
对因战乱而遭受创伤的地区,在赋税、差役上予以减免,同时努力恢复战乱地区的社会秩序,努力做好民心的安抚工作。
忽必烈在进行统一战争的过程中,由于早年所受儒学思想教育的影响以及自身对战争的认识,对因为统一战争而产生的流民采取招抚的措施,鼓励流民回故地从事生产活动。
对于因战争而产生的灾民,再予以经济上的救助以外,对于战争受灾区的赋税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
对于因战争被掳掠为奴隶的难民,予以恢复自由,并遣返原籍,使其能够尽快地投入到生产中。
忽必烈在对南宋的统一战争过程中,十分注意对当地民心的争取。
如禁止诸军纵马践踏庄稼,对于归降元朝的南宋人口予以优待,严禁将领掳掠人口为奴,在攻克南宋都城临安以后,命令军队驻扎于城郊,同时进一步严明军纪。
张贴布告,安抚民心,努力维持社会秩序。
在对于南宋被占领地区的政策上,元世祖采取了“怀柔”的政策,即努力予以安抚,尽快地让被占领地区的社会秩序得以回归正常轨道,社会生产可以得到尽快的恢复。
在具体措施上,对于占领地区人民的生产恢复予以大力支持,如向占领地人民提供耕牛、种子等物品。
另一方面严令蒙古大军各部军马不得践踏农田及肆意抢掠,以巩固社会稳定措施的效果。
忽必烈在进行统一战争的过程中,其控制区内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自然灾害,对于因灾害而产生的难民,忽必烈即便是在进行着统一战争,依然予以重视。
一些地区在遭受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后,当时的元朝政府会依据灾情给予适当的赋税减免等措施,努力让灾区的社会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
同时在经济政策上对于重税敛民的行为予以严厉告诫,同时采取“通报典型”的做法,令统治区内的地方官注意本地的经济措施是否有横征暴敛的嫌疑。
——【·建元后的赈灾措施·】——
在农业生产方法上,主要将遵循《齐民要术》、《范胜之书》、《务本新书》、《士农必用》等被证实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方法通过典章的形式加以确立。
同时在忽必烈即位之初,编纂《农桑辑要》颁行天下,以促进农业的生产,巩固元王朝统治的物质基础。
在兴修水利方面,至元九年二月与至元二十九年闰六月时的行政命令记载大意如下:
各路最高行政官员需同大司农司委任的劝农官于春初秋末的农闲时节组织村民整修水利设施,在整修水利设施期间,对于要开设沟渠的地点,任何人不得侵夺。
同时,劝农官对于各地兴修水利的情况上报元王朝中央农业主管部门,对于劝农不利的地方官员,按察司、大司农司依诏令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兴修水利积极的官员,中央委派的劝农官在经证实后予以相应的提拔。
忽必烈时期对国家总体的粮食储备工作也很重视。
同时,对蝗灾的预防也做出了方向性的答复,规定村社应仔细检查土壤中蝗虫虫卵的情况;如发现土地中有蝗虫的虫卵,经过耕种的土地应大力深耕,以翻出虫卵达到防止虫灾的目的。
对于荒地,应与来年春天前禁止民户随意于荒地上焚烧荒草,在春分时节,村社正官应在虫蝻发出时予以不分昼夜的严密监视,在恰当的时机用烧荒的方式将蝗虫幼体解决掉。
对于狭窄无草的荒地,应在开春时组织人力予以清除,同时应予从长计议,务必使这样的地段内虫蝻禁绝,对于盐碱地内的虫蝻,应上报上级部门予以定夺。
忽必烈时期的至元九年六月、至元十九年、至元二十八年对灾区减税、灾情的检验做出了答复。至元九年六月中书省答复:
各路如遇到自然灾害,在向上级申报并得到确认后,应将遭受灾情的土地面积做出统计,并造册上报,上级根据上报结果规定减免的数额。
为便于在灾荒年景及时了解灾情,至元十九年的答复中记载:
各道按察司应及时派员到灾区检查灾情,并将所看到的情况以报告形式答复各有关部门,并免除受灾地区的赋税。
同时在当年颁布的《至元新格》中,对于灾区的赋税减免做出了规定:
损失十分之八免除全部赋税,损失十分之七,免除损失部分的赋税,损失十分之六的赋税全征。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灾区能够有缓冲的时间来恢复生产,尽可能地将损失减少到一个较低的水平。
与此同时,元王朝各级官员中的一些人以及受灾地内富裕的豪门大族也动用个人财力,以及通过社会关系募集赈灾物资以解决灾区的困难。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灾地的困难,使元朝政府能够更为从容地应对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赈灾工作是自人类诞生后就一直在进行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是人类能够在这个世界上立足的保证。
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充满了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痛,给我们的先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同时也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经验。
我们今天的赈灾工作的进行应借鉴古人的成败得失,使我们的赈灾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