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和健全;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有些事情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需要在不断的摸索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
找寻最好的解决办法。
而检察机关和法院。
两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辅相成。
无疑是成功的。
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也让罪犯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有些时候不要以为没事了。
法律不会放过坏人的,需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付出应有的代价。
缺舟:案发
某天下午。
槐某(本案受害者,案发时13岁 )受同学小丽邀约。
她和另外一名男孩王某(案发时13岁)。
三人到阿飞(案发时22岁)的朋友赵某家中玩。
对于这个阿飞。
槐某是有过聊天,也曾经一起见面玩过。
但也不知道过多的信息,甚至连对方真名都不知道。
就知道个称呼“飞”。
小女孩入世未深,轻易相信他人,真的很容易出现祸端。
此人是前科犯,曾经有过抢劫罪前科,被判入狱3年半。
三人前往赵某家中之后发现其家中有很多人。
两人已经有些感到害怕。
玩了一会儿就要走。
而这个时候阿飞不让两人离开。
犯罪
已经预感到事情不对的槐某和小丽拼命逃出。
阿飞和王某分别追击两人。
但毕竟是幼女。
哪抵得过一个成年男子的体力和速度。
最终小丽从王某手上逃走,而槐某落入魔掌。
被强行拽回到屋里。
槐某的拼命反抗,也让阿飞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随后喊来王某前来协助阿飞将槐某控制住。
最终阿飞将槐某奸淫,并且还体内s精。
完毕后阿飞和王某交换位置。
改由阿飞控制,王某实施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小丽在逃跑之后,居然自己再度返回。
可以看得出来对于危机的处理和对于危险的警惕。
无限接近于零。
但幸好,其余人没有对她进行侵犯。
这件事发生之后,槐某和小丽居然还去找王某。
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和阿飞在一起。
阿飞看见小丽和槐某后,便让槐某去网吧里玩。
槐某不去,阿飞就开始追打槐某。
所幸一名在魏县妇幼保健院上班好心看见了这一幕。
因为女孩不断喊救命,于是便进行了制止。
男子看见有人帮忙,也就离开了。
在简单的询问之后,该好心人居然是认识女孩的姑姑。
于是便让女孩说了家里电话。
打过去之后,接电话的是槐某父亲。
随后双方赶到之后,知晓了阿飞打她的情况。
在家人面前槐某有了些勇气。
打电话给阿飞质问他为什么打自己。
阿飞就辱骂槐某,而槐某也是对骂。
过程中阿飞竟表示:“你骂我,我要去派出所告你!”
槐某表示:“行”。
于是便去了派出所,但是阿飞却怂了一直没来。
过程中槐某将自己被阿飞奸淫的事情和盘托出。
判决
从上述来看。
阿飞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应当构成强奸罪。
且受害者系幼女,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
这是毋庸置疑的。
矛盾点就在于对“轮奸”这个恶劣情节的认定上。
原审认为。
阿飞伙同“他人”实施强奸行为。
但这个“他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具有刑事责任。
不能构成共同强奸的故意。
所以只判了六年。
面对这样的判决。
阿飞更是厚颜无耻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而检察机关就此判决进行了抗诉。
认为在主观上阿飞已经是具有了伙同他人实施强奸的故意。
并且在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轮奸的行为。
法院再审后判决。
“轮奸”的定义。
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
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淫的行为。
从上述行为来看,认定轮奸情节无疑。
至于阿飞的罪行,除了同案犯王某的指证和受害者的有罪供述。
以及受害者主动向警察说明情况之外。
另有在场的多人曾经看见阿飞与槐某在卧室内待了较长时间。
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但在具体情节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在维系定罪部分的前提下。
对于量刑进行撤销。
所提抗诉理由予以采纳。
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