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监控视频证据始终无法调取,重庆一酒吧故意伤害案的重重疑云

陈勇评论 2024-03-30 14:26:13

每一个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尤其是刑事案件,更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敷衍,其证据必须经得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质疑,必须经得起全社会的监督和考验。否则,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就会很大,司法公平公正就无从谈起,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这是一起发生在重庆市长寿区的“故意伤害”案。

2018年2月13日23时许,蒋双聪和家人朋友在重庆市长寿区 GT酒吧内喝酒。期间,酒吧保安和顾客刘学发生冲突,蒋双聪上前进行劝架。在冲突过程中,酒吧老板杨飞自称被飞来的一个啤酒瓶砸伤眼睛。

后来经鉴定,杨飞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眼损伤为八级伤残。事发一年之后,杨飞才选择报案,指认蒋双聪就是扔掷酒瓶的人。

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定蒋双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版本的叙述是: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蒋双聪与蒋双俊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 GT酒吧内喝酒,李乐和李贻康也在该酒吧玩。

期间,蒋双聪等人殴打李东,酒吧工作人员杨飞、张程、赵凯和李贻康等人进行劝阻,蒋双聪被劝开后随手拿起一个酒瓶砸向他人,导致杨飞右眼被砸伤。

后蒋双聪等人被他人劝开后来到该酒吧门口,李东也来到该酒吧门口。蒋双聪等人再次殴打李东。经鉴定,杨飞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眼损伤为八级伤残。”

该判决书列举了19项证据,其中第11、12、14、18项证据系酒吧工作人员赵凯、张程、吴韬、杨飞的证言,证言说,经过查看监控视频,确认是蒋双聪扔的酒瓶砸伤了杨飞。

蒋双聪称事发是2018年2月13日,直到2019年3月7日,重庆长寿警方通知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在湖北把自己抓捕,其中间隔了一年多时间。

在这期间,杨飞多次要求蒋双聪支付60万“赔偿金”,但蒋双聪认为杨飞的右眼伤并非为自己所为,这个要求被拒绝之后,杨飞于是“报案”。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5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依然坚持了对蒋双聪的有罪判决。后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被驳回。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的(2020)渝0115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

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是:

“经查,监控视频中虽然灯光闪烁,但可见蒋双聪向人群中投掷酒瓶,杨飞随即倒地并右眼受伤,其间只问隔数秒,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与监控视频、被害人杨飞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杨飞右限损伤系蒋双聪投掷酒瓶的行为所致。”

判决书称:

“GT酒吧监控录像,证明监控录像显示,2018 年2月13日23:33:52,上半身没穿衣服的蒋双聪在长寿区协信广场 GT 酒吧内开始参与打李冬(一审判决书为李东),

23:35:28 蒋双聪从旁边桌子上拿起一个酒瓶,挣脱劝阻他的妻子王佳维,往打架、劝架的人群挤去,

23:35:30 举手向人群投掷了酒瓶,随在蒋双聪投掷方向西且距离很近的杨飞在同一秒(即23:35:30)被酒瓶击中头部,酒瓶从杨飞头上弹飞,23:35:31 杨飞向后倒,

23:35:32 杨飞倒地右手撑地,左手捂着眼部,随即趴下,不久后坐起来,用疑似纸巾的物品捂着右眼,随后被人扶着离开。”

蒋双聪说该项关键证据在庭审时进行了播放。但是这段视频非常模糊,根本看不清现场的情况,判决书中精确的时间点根本无法确定。蒋双聪的代理律师也认为,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模糊,且不连贯,不排除有剪辑、删改等情形。

蒋双聪说,真实情况是酒吧保安李东不知何故和刘学发生肢体冲突,他前去劝架,没有和任何人发生冲突,也没有向任何人扔掷酒瓶,更不清楚杨飞是如何被酒瓶砸中的。

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监控录像没有自己投掷瓶子并致伤杨飞右眼的内容。

案卷中的监控视频截图无法确认蒋双聪具有犯罪行为,其中标注的“小狗儿”就是指蒋双聪

另外,事发时间是2018年2月13日,杨飞入院时间是 2018年2月14日,而手术记录的时间却是 2018 年1月27日,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也没有医生签名。

所以,依据上述病例作出的重伤鉴定不能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况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是蒋双聪投掷酒瓶致伤杨飞的物证,也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蒋双聪的代理律师调取的证据显示,杨飞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手术记录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而事发时间是2018年2月13日,加之杨飞练过跆拳道,现场证人张荷眉证实 “杨飞在倒地时说了一句‘谁在推’之类的话" 。

因此,蒋双聪质疑杨飞右眼伤系旧伤,事发时被人推倒后又撞伤眼睛,而并非被扔掷的酒瓶所伤。他因此多次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调取杨飞的历史病历,但均遭到了法院的拒绝。

后来一审、重审代理律师前往长寿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时,法院同样也不允许复制,只能观看。蒋双聪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然而一审、重审法院自始至终未对监控录像进行鉴定。根据《刑诉法解释》109条之规定:“对视听资料是否进行过剪辑、篡改无法确定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蒋双聪认为一审、重审法院把模糊不清,且不连贯,无法确定的监控录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不符合《刑诉法解释》109条之规定。监控视频也没有作出司法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在蒋双聪的亲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申通(2023)6号通知书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刑申21号通知书对他的申诉予以驳回。

2023年7月,蒋双聪出狱。他选择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2024年3月27日,蒋双聪先后前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当面申诉。却被告知上述两个单位已经受理过蒋双聪亲属的申诉,且作出了决定为由不再受理蒋双聪的申诉。

2024年3月28日,蒋双聪前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进行申诉。令蒋双聪的心中再一次燃起希望的是,上述两个单位都受理了他的申诉,表示将对他的申诉进行全面的复查。

出事之前,蒋双聪是重庆市鸿达双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老板之一,另外两个老板是他的父亲和哥哥。这家祖辈都是船员的家族企业原来拥有两艘千吨级大型船舶,经营着从重庆至武汉、长沙等地的长江货运业务。

如今,本来红红火火的企业因为蒋双聪的入狱而一落千丈,中途已经卖掉了一艘船偿还债务,多年来的官司和维权已经消耗了这个企业的精力而变得一蹶不振。

《陈勇评论》认为,该案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现场的视频监控,如果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列举的精确到秒的视频证据属实,那蒋双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确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但是,作为该关键证据的监控视频却并非如两审法院判决书所述。通过庭审播放该视频证据,当事人蒋双聪和代理律师均认为该视频模糊,且不连贯,不排除有剪辑、删改等情形。

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一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和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启动对该视频证据合法性的鉴定和审查,而令人遗憾的是,两审法院居然都选择了漠视,将存在问题的监控视频作为了定罪证据。

而性质更为严重的是,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依法多次向两审法院申请复制调取该监控视频时却匪夷所思地遭到了拒绝。关键证据的解释权和拥有权在法院,毫无疑问这是两审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剥夺了当事人据此进行辩护的权利。

于此同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蒋双聪亲属的申诉后,本应该针对该监控视频进行复查,发现疑点和问题,但是上述两个单位都没有对当事人的关切进行任何有效的审查和回应,只是依照程序进行了毫不负责任的冷冰冰的驳回。

鉴于关键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蒋双聪就是投掷酒瓶的人,视频也没有经过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案件存在重大漏洞,完全存在错案的可能。

因此,已经受理蒋双聪申诉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理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这个关键证据进行核查和鉴定,如果的确无法证明蒋双聪具有犯罪行为,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纠错。

每一个案件都是他人的人生,尤其是刑事案件,更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敷衍,其证据必须经得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质疑,必须经得起全社会的监督和考验。否则,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就会很大,司法公平公正就无从谈起,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陈勇评论》对此案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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