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信群的性质来看,微信群组是公民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管理者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进群、退群、移出群及进行相应的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微信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此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小王主张其具有进入微信群组的权利于法无据,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组建微信群组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合同享有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业主能否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的便利,主要是基于物业公司受理业务需求的途径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
一是合同约定了哪些途径。本案中,微信群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所以即便未进入或被移出该群组,其仍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常途径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
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对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造成干扰或带来不便。
物业就是城市毒瘤
微信和QQ的问题类似,群管理有较高的权限,且微信的群管理权限比QQ更加集中,业主们应该组建若干个没有物业人员的微信群
为啥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