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类房屋,它们利用楼层低、临街等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的性质。这样的房屋,由于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就很容易以住宅用房的标准来补偿,但被征收人却认为自己的房子是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居住用房,如果按房产证上登记的住宅用途予以相应的补偿,被征收人将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实际用途是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因为产权登记性质为住宅,所以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为商业用途。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各类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纳税凭证等。
“住改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地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二是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说明其他业主生活不受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在各地政府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