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高虹安取得阶段性胜利!复职新竹市长有望!

两岸统一倒计时在 2025-01-04 02:52:28

数月前,新竹地方法院以涉嫌浮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公款为由,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月!尔后高虹安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宪”争议,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并裁定停止审理!

高虹安

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釐清,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之法律评价。对于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之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难以预见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而造成无必要之纷争与讼累。

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耗费时间精力,撰写2万言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首先、以刑法角度来剖析高虹安案!台湾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此“大陆”并非中国大陆的“大陆”,而是相对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师承德国的法律制度,后来学习日本!刑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通俗的讲,如果要给人定罪量刑,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就台湾而言,应该就是由台湾立院三读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以及对相关权威机关对刑法的解释!

台湾诈领助理费案件很多,但都是停留在县市议员层面,而在县市议员层面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各个县市也有很多判例!然而,上升到立法委员层面,高虹安却是第一案!且适用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规定亦不明确!而新竹市地检署以及新竹地方法院都是参照「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规定侦办高虹安,显然不妥!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定高虹安有罪,哪怕这种行为参照「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规定不妥也不能给高虹安定罪!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定书理由中也确认,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

哪怕之后申请“释宪”结果出炉,出现不利于高虹安的解释!那么,还是不能给高虹安定罪!因为刑法上还有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是说如果存在新法与旧法,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对被告人有利,则应当适用新法!

回到高虹安案,如果“宪法法庭”作出了不利于高虹安的解释规定,那就相当于新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宪法法庭”出具的不利于高虹安的解释不能对高虹安适用!如果作出对高虹安有利的解释,则应当对高虹安适用!总之,不管“宪法法庭”作出什么样的解释,对高虹安而言,都没有影响!换言之,以台湾现有的模糊规定,并不能给高虹安定罪!

所以,高虹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笔者认为接下来,高虹安复职新竹市长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多大障碍,主要障碍还是政治上的障碍!此话怎讲?

就在不久前,宜兰地方法院以图利罪、财产来历不明罪对林姿妙予以判刑,当然,林姿妙肯定会上诉!台“内政部”也在第一时间对林姿妙的县长职务予以停职!此做法不妥,为什么?按照台湾的法律规定,判处图利罪需要等二审法院确定后才能被停职,而财产来历不明罪比图利罪轻,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刑法原理,更加应当要等二审确定后才能给林姿妙停职!但台“内政部”哪管这些,就是硬给林姿妙先停职,主要还是政治考量,想从蓝营手中把宜兰夺回去!

而针对新竹市,民进党当局又何尝不想夺走呢?所以,台“内政部”必然会对高虹安复职百般阻挠,以各种借口拖延!至少在2026年新竹市长选举之前,可能都会一直抵制,继续抹黑高虹安,打击民众党在新竹的势力!所以,笔者认为高虹安复职有望,关键要看如何突破民进党当局的“政治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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