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故事,也是一个关于亲情和责任的故事。一个80岁的老母亲,因为不满意女儿的赡养态度,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而女儿却表示,自己已经退休,每月的收入只有3080元,还要看病吃药,根本无法承担这笔钱。这样的母女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从背景、原因和影响三个方面来了解这起案件。
背景
老母亲徐阿婆已经80多岁了,她一生育有一儿一女。如今,儿女都已经年过五旬,迈入了初老的行列。徐阿婆从未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也未在上海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徐阿婆本人无任何收入或补贴,老两口每月靠丈夫张阿公一人的退休金生活。徐阿婆说,儿子虽在外地工作,但对自己一直很好。每年都会一次性支付给徐阿婆赡养费7千到8千元,并承担了老家的人情世故支出,至今已给了徐阿婆和丈夫赡养费共计10多万元。
女儿张阿姨虽在身边,但对父母却不够好,她不仅将老两口名下的房屋私自过户至自己名下,还经常与父母吵架,不探望、不赡养父母。徐阿婆对女儿很不满意。因此,徐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张阿姨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原因
对于徐阿婆的指责,张阿姨表示,自己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在退休以前,也曾不定期地支付给父母赡养费。但现在她已退休,每月退休金只有3080元 ,且同样常年需要看病吃药 ,实在无力支付给父母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徐阿婆所说的那套房屋 ,虽在张阿姨名下 ,但一直由老两口和以及哥哥(即徐阿婆的儿子)的女儿共同居住 。如果父母居住至哥哥处,张阿姨愿意将这套房屋出租,所有租金均支付给父母作为赡养费。
对于女儿的说法,徐阿婆不赞同。她表示,张阿姨的丈夫也有收入,即使张阿姨存在经济困难,也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影响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张阿姨辩称其每月养老金收入较低,但赡养父母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张阿姨应履行义务。本案中,虽然徐阿婆自述没有收入,但丈夫张阿公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徐阿婆所有。同时,根据徐阿婆自述,其子每月支付给老两口二人的赡养费约600元左右。现徐阿婆主张女儿应每月支付其3000元赡养费,明显金额过高。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令张阿姨每月支付徐阿婆赡养费200元。
一审判决后,徐阿婆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二中院经综合考量,将张阿姨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调整至500元。上海二中院指出,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涵盖精神上的抚慰。张阿姨作为女儿,理应感恩父母亲含辛茹苦将其养育成人,在父母亲年迈之时,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付赡养费外,也应给予其精神上的关怀,助其安度晚年。同时,徐阿婆作为母亲,也需体谅女儿,对女儿多一些宽容和理解。
个人观点
我认为这起案件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首先,在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老年人应该享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保障,而不是完全依靠子女的赡养。其次,在家庭关系方面,子女对父母有着天然的亲情和责任。子女应该尽力而为地孝敬父母,并且与父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父母也应该尊重子女的选择和难处,并且给予子女适当的空间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
儿子出几百块钱,要女儿几千块钱生活费
法院有问题,一开始判决每月200。什么意思,虽然是女儿,但是独占了两老的房产。至少也应每个月和儿子一样给同样多的钱。女儿不供养母亲的话,应该把房产还给母亲
把房子还回去不就行了,又想要遗产又不想养
这种往往原因很复杂,会不会因为老人偏心儿子亏待女儿造成的?我姥爷当年就是,多年来四个女儿和女婿们一起伺候了好几十年,儿子很少来,结果要把所有财产给儿子。我姥姥不同意,坚持要求拿出一半平分给四个女儿,当时也是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倒是按姥姥的意思分了。这事发生期间已经过后,四个女儿依然没有间断尽心尽力伺候姥爷五六年,到一百岁姥爷才去世。我妈和我姨们虽然伤心,但也理解姥爷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人,刻在骨子里的观念很难改变,能拿一半财产分给女儿已经是极大让步了。我妈妈她们平时想的更多的是过去的幸福时光、父母养家吃过的苦受过的罪。现在他们跟我舅舅家的关系不错,还是相互照应着,以前的事彻底翻篇了。我想这是最好的结果了
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女儿就应该给老人养老。每月给三千不多,上海郊区一套房都是几百万!应该起诉把房子还给老人。
没判对,因为赠予导致生活困难,应该允许撤销这个赠予,撤销这个赠予不会对女儿造成生活上的影响,把这房子一卖,租房子住,二三十年生活费足够了,最后剩下的那个孩子愿意送终给哪个孩子就行了,这样就完全解决了女儿给不起抚养费老人没钱花的问题了。
把房子要回来就完事儿了,卖了看看是多少钱
我就问一下国家和社会的钱哪来的?以前没交过社保的,让现在交社保的人员支付,并且会降低现在领社保人的待遇,这对这些人公平吗?让除非让国家单另拿出钱来补贴这些没交过或少交社保的人,可是显然国家也做不到。
上海一套房,要3000太低了。。。。。。
把房子卖了搬到房价低的小城市养老,够母女俩一起养老,还用不完!
把房子卖掉得几百万,拿着这钱找个偏僻的地方重新买一套,剩下的钱留着养老,它不香吗?
赡养费不是说多少就多少吧,有个标准的
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义务,儿媳没有赡养公婆义务,但父亲双方的钱,是共同的,人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不代表你的钱还能保住[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私下过户过得了吗?
私自过户不是抢房子?拿了几百万房子不想承担赡养义务?一个有退休金的有房子的女儿再困难有困难过一个没有退休金没有房子的80岁老人呢,何况房子是过户父母的,怪不得女权还分田园不田园的,几年前有人说,我还怼回去女权不分家,是我的错,耻于之为伍,无论男女都只想要权利不想承担义务的存在。这种无论男女鄙视。
哈哈哈,告了之后每月少了一百
远香近臭
这老太婆太坏了
要求下一代赡养的国,已经不多了
就那房子,值不少呢
儿子孝顺还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不是儿子不在本地就不能给的,估计有内情!!小编故意不说的!!!!
国家的责任在哪里?
老婆子有问题吧是她女儿吗
现在知道年轻人为什么不结婚不生子了吧?
子女不希望父母长寿,是吧?
不让人活了。
看了这么多乱七八糟的案子,还是古代人聪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财产继承权也没有赡养义务,解决了多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