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驴友被罚600万并判刑,这次真的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主要指的是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因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而受到的严厉法律制裁。
时间:2017年4月15日
地点: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人物: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均为探险爱好者)
攀爬计划: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该岩柱体是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实施攀爬:2017年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损毁行为: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对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
刑事判决: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三人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因素,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警示作用:该事件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破坏自然环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人们更加尊重和保护自然。
法律示范: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
生态保护:该事件再次凸显了对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巨蟒峰作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其独特的地质遗迹和美学价值不可估量。三人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也加速了山体崩塌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对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至关重要。
“3驴友被罚600万并判刑”这一事件不仅是对三人的严厉法律制裁,更是对公众的一次深刻警示和教育。它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