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来电:纪念币等值流通,被告人仍构成招摇撞骗

法的正能量 2025-01-19 03:55:58

2025年1月1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处长’来电”引发了社会关注,如:纪念币可以等值流通,同时还有余量处置方案,被告究竟构成何罪;欲知其中缘由,还得从铁路警方侦查的案件说起。

今日说法:“处长”来电

一、“‘处长’来电”概说

2023年8月11日,安徽省某地的周某在G3176次高铁列车上报了警。半个小时前,周某给一个陌生账号转了1.7万多元;转款的事由为:

周某有事相托,省商务厅的“王处长”主动打来电话说,自己有个亲戚有一些纪念币,希望他帮忙买点,每套价格是8800元;领导都开口了,周某购买了两套,并向王处长短信发来的账号转了钱。

民警初步判断,周某遭遇了诈骗。经查询,周某的钱转到了夏某全的银行账户内;第一时间查询好,民警成功止付。进一步查询,夏某全已于2022年注销死亡了;铁路警方据此立案侦查:

梳理银行卡明细,民警找出了几笔可疑进账,如:标注了购买5套纪念币的信息;根据取钱的信息,民警找到了河南新县某银行网点,但银行监控已被覆盖。

从电话号码入手,并结合监控截图等证据,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分别是湖北省红安县某村的丁某波、王某波、吴某勋和夏某涛:

犯罪嫌疑人丁某波有冒充领导实施诈骗的前科,如:2015年曾因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丁某波等人交代,实施犯罪前做了充分的“背景调查”,如:安徽省周某被“诈骗”一案:

首先,王某波在安徽省商务厅的网站找到王处长的相关信息和商务局苏某的办公电话。

其次,王某波直接给苏某打电话,自称是省商务厅王处长,说此前某次调研认识过拉近距离。

再次,王某波以省厅王处长的口吻说,省里有个项目让苏某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自己回电。

又次,苏某信以为真,将王某波的电话秸给了被害人周某。

最后,周某给“王处长”回电,王某波借此要求其以每套8800元的价格购买纪念币。

经依法侦查查明:从2023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某波、王某波、吴某勋和夏某涛先后实施了6起诈骗,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家属为其全部退赃。夏某涛碍于情面办了电话号码,因没有违法所得;结合在案证据,警方认为夏某涛不构成犯罪。

2024年3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波、丁某波、吴某勋犯诈骗罪。王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吴某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有人可能要问,一个看似简单的骗局,为何成功骗过了近10人,如:多数被害人没有报警;一个看似简单的案情,司法机关为何认定为诈骗罪,如:本案“撞骗”的数额应适用招摇撞骗罪。

二、剩余纪念币已成为洗钱工具

在我国,国家对纪念币的发行有专门规定,如: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采用通用工艺生产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由于“暂行规定”规定了纪念币的发行招标和预约兑换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普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被“架空”,如:预约兑换期限不明确,招标发行的剩余纪念币可能已沦为洗钱,或者贪腐工具;“处长”来电中的被告人据此可低价购买纪念币。

被告人能低价购买纪念币,加之不能“实时”流通,“处长”来电中的被告人看出了其中的“漏洞”,利用纪念币实施招摇撞骗罪;民警也看出其中的“奥秘”,反复追问被告人是否寄出纪念币,其法律意义在于是否构成诈骗罪,如:“等值流通”便不构成诈骗。

剩余纪念币已成为洗钱工具

可以肯定认为,普通纪念币与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此也为多数受害人没有报案的原因,即:被害人等待纪念币预约兑换期限。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退赃是否影响定罪?具体参见(今日法律问答·退赃与量刑:缅北电诈头目被逮捕后怎样判?),本文不再赘述。

三、纪念币等值流通,被告人仍构成招摇撞骗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前半句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理论中,罪状“……的”后,没有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表述,本罪应当评价为抽象的危险犯。

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学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第(三)项是抽象的危险犯,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后没有“情节恶劣”的表述。但在本文看来,本条第(一)项规定了“情节恶劣”,并用分号结尾,其含义为,危险驾驶罪是不能犯,如:台湾地区的学者将本罪称为不能犯。

比较上述分析,有人可能质疑,少数学者将原本是抽象的危险犯解释为具体危险犯,将不能犯解释为抽象解除犯究竟是何目的?如:目前招摇撞骗罪很少追究,从而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由于招摇撞骗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纪念币即使与普通人民币等值流通,被告人也构成招摇撞骗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夏某涛对其他人利用其电话卡招摇撞骗没有预见,其他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夏某涛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招摇撞骗。

纪念币等值流通,被告人仍构成招摇撞骗

有人可能要问,地方司法机关为何以诈骗罪裁量呢?在本文看来,可能与地方司法机关的考核指标相关,如:“撞骗”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应适用招摇撞骗罪,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但也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律不构成诈骗罪,如:纪念币系伪造。

在纪念币为“真币”的情形下,被告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即使是兑换期结束后剩余的纪念币,持有人根据余量处置方案可能没有损失。

否则,“暂行规定”的漏洞实在大的“惊人”,纪念币毕竟与邮票的性质不同;此为本档节目播出的法治意义之一,相关部门应公开纪念币余量处置方案,以免纪念币沦为洗钱工具,或者贪腐手段。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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