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汽车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品牌之一,在汽车市场以及消费者心中有着极高的地位。莆田一家鞋服贸易公司尝试注册“宝马姐”商标,被宝马股份公司提出异议,近期商标异议决定书公布。
经商标局审查,被异议商标“宝马姐”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
宝马股份公司先是引证了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63925号“BMW”商标、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娱乐”等服务上。
双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宝马股份公司又提交了其注册并使用在“车辆;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宝马”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商标“宝马姐”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宝马”,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4696023号“宝马姐”商标不予注册。
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有哪些不同?最明显的一点是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在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服务的相同/相似商标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保护范围相对更大一些,采取跨类或跨群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