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生态日照发布“执法在线 ”通报,通报了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涉及该公司在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厂区开展业务时造假问题。
通报显示,2024年10月18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第三方社会化环境检测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毛某某等人于2024年7月23日对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在岚山港区的厂区进行了水样采集和噪声检测工作,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8:06在位于潍坊市高新区的该检测公司实验室进行了水样样品交接,并填写了样品交接登记表,仅35分钟后又对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在石臼港区的厂区进行水样采样。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因潍坊高新区距日照港石臼港区约150公里,现有交通工具难以在35分钟到达并开展检测工作,所以上述2次采样作业时间逻辑明显存在错误,样品流转方式及交接记录造假。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检查,调阅了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厂区监控以及港区门禁卡口进出车辆数据,发现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港务分公司自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载明:某检测公司检测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24日22:00、22:19、22:35对该公司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进行了夜间噪声检测,但通过监控发现7月24日18时后厂区及厂界无检测人员、车辆开展检测工作,该公司检测工作车辆最晚离港时间为7月24日18时。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指出,检测报告中夜间噪声检测无检测事实,相关原始记录等材料系伪造。该检测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和2024年5月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该公司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仍不思悔改,再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通报中称,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4年10月,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将该案移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立案侦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准确、真实的生态环境检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通过凭空编造虚假检测数据、伪造现场检测采样资料等方式掩盖现场采样事实,是不法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惯用伎俩”,严重干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活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细致核对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数据的逻辑关系,从看似正常的检测报告中查到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并利用企业视频监控证实违法事实,严厉打击了生态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检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