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专业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同意可开展产品使用比对实验进行确认

风岁月无情 2024-04-14 03:12:26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争议问题纷繁复杂,基于矛盾的复杂性和科技专业的局限性,很多鉴定申请是难以找到对应专业的鉴定机构的。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最高院案例库中的一个相关判例,对此矛盾给与了另一种解决方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某品牌产品代理合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违约行为包括: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证照、授权文件、产品相关检验报告、赠品、宣传材料等全部材料和发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存在拖延发货时间、错发产品型号以及错发收货地址;第三、被告提供的手撕喷膜产品不符合其宣传的基本质量要求和功能,手撕喷膜喷上后无法撕下。  被告某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现已到期。被告不存在严重违约及欺诈行为:签订代理合同时,被告已将代理合同、某品牌产品全国统一供货价格目录、出厂价格目录,代理专用证书交付给原告。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以及1万元货款后,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其中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需返还原告,并非被告营业收入,故不开具发票,1万元货款需待原告确定后被告开具发票;第二、不存在原告要进货其他产品需另行缴纳代理费的事实,不存在供货价为15元一瓶的事实,供货价为每瓶98元,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县级代理交4.5万元赠送600瓶,之后进货按出厂价15元一瓶。第三、原告要求发货,被告从未拖延时间及发错产品型号、发错地址的情况,应发货667瓶,被告已经发货1392瓶,包括赠送的600瓶,被告发货已超过原告购货的数量,其中2014年4月27日从上海发出的288瓶,原告无故拒收。第四、被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均有检测报告,手撕喷膜可以撕下来,但撕下的效果是有条件的,一是要经过专业培训,二是要喷涂六遍以上,喷上后十天内撕下是很方便的,十天后撕可能要费点劲。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原告(乙方)与北京某公司(甲方)签订预留代理商名额合作定金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2,000元作为预留合作名额定金,如乙方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与甲方合作,则此定金可冲抵甲方合作费用及相关贷款。同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某品牌产品代理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有效期壹年。合同第五条区域代理、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约定:1、乙方获得合同约定的区域代理权,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区域代理手撕喷膜、洗车充气补胎一体机、补胎充气一体机、补漆笔、改色膜、补胎液、暴力线条、彩绘笔、车内净化器市场保证金2万元(可返还),品牌管理费2.5万元(可返还),合计4.5万元。2、甲方免费赠送乙方价值4.5万元的赠品(按甲方规定统一供货价计算)。甲方准许乙方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区域代理销售某品牌产品合同。合同第八条商品的结算方式与供应约定:在合同期内,除甲方赠送乙方产品外,甲方一律按甲方规定统一出厂价给乙方供货,乙方自行订购所需商品,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全部以现金或商品的形式表现,……。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在甲方没有任何进货记录,又没有向甲方做任何书面说明,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视作乙方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及一切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可提前壹个月内提出书面续约要求,乙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签该项代理合同,不再收取市场保证金和品牌管理费,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解除。本合同中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品牌管理费、市场保证金必须按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中的返还方式返还。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所交甲方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第二十条区域代理商授权开业赠品清单约定:授权牌、授权证书、经营许可证、商标使用证、上岗证等材料,乙方确认,以上开业赠品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其自提带走,或已随同赠送乙方的产品一起装箱托运给乙方。合同另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2014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元。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4.3万元及货款1万元,合计5.3万元。被告就上述付款向原告出具收据三张。  2014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货384瓶手撕喷膜,2014年4月27日发货288瓶,2014年4月28日发货720瓶,其中2014年4月27日发货的288瓶原告拒收,其余产品计1104瓶原告均已签收。  另查明,原告的县级代理级别可获得赠送产品600瓶,原、被告经协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为15元/瓶。被告的手撕膜产品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耐酸性及耐碱性均无起泡、无脱落、无生锈、无失光及变色。  诉讼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手撕喷膜漆料不具有基本的产品属性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申请因无专业的鉴定机构而无法进行。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对手撕喷膜喷涂实验达成如下意见:由原、被告各提供两瓶2014年4月生产的某品牌手撕喷膜产品作为检材,对产品效果的验证期间为25天及45天各一次,由原、被告各提供一个车辆轮毂对轮毂外侧进行喷涂,喷膜的喷涂和撕取由被告方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为达成预期效果对检材喷涂6-8遍,喷涂按照被告的培训材料为技术标准,撕下喷膜所需时间为30分钟。2015年2月11日,两个车辆轮毂喷膜完毕后封存于法院。2015年3月13日,除去轮毂受伤处及螺栓孔处以外,其他表面喷膜清除,撕下的喷膜基本保持完整,共用时21分钟。2015年3月27日,除去轮毂螺栓孔内部分以外,其他表面喷膜清除,撕下的喷膜基本保持完整,共用时15分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市场保证金、品牌管理费共计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瓶15元的价格收回原告处未开封使用的手撕喷膜产品(产品的剩余保质期以三个月为底限、数量以600瓶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关于原告主张的发货数量,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供货价并不等同于出厂价,被告赠送产品的数量应为促销方案中记载的600瓶。关于原告主张的迟延发货,根据原告的付款时间、被告分批发货的时间及发货清单中的记载,被告确实存在发货间隔时间长的问题,但代理合同中未对发货时限作出约定,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迟延发货的违约情形。关于原告主张的错发产品型号,原告提出异议的订货清单中记载的手撕喷膜类别与被告2014年4月27日发出的288瓶手撕喷膜的类别基本相符,故原告拒收产品的依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被告宣传,经手撕喷膜喷涂实验及被告提供的质检报告可以确定该喷膜可以正常撕下且喷膜基本保持完整,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严重违约,缺乏依据。关于原告主张订购某品牌中的其他产品需另行支付代理费,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亦确认原告向被告订购该系列中的其他产品无需另行缴纳代理费。关于原告主张未交付相关证照、授权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代理专用资料,虽然代理合同中约定开业赠品清单已由原告自提或随同赠品托运给原告,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由被告预先拟定,减轻了被告对于交付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交付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该履行瑕疵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开具发票,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开具发票。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前所述,被告已全面履行了代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履行瑕疵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原告在签订合同的两个月内即提起诉讼,并未产生预期收益及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费用。关于原告将其处尚有600瓶未销售产品退货,鉴于原告处的产品已无法继续销售,如不支持原告退货,原告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而产品退回被告处更能发挥效用,故法院酌情准予原告退回尚未开封使用的部分产品,但应按15元/瓶的价格、以600瓶为限向被告退货,退货产品的剩余保质期以三个月为底限以保证被告二次销售。由于产品的退回并非由被告根本违约引起,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对此在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费用中予以考虑。原告拒收的288瓶手撕喷膜产品应由被告自行取回,不应再向原告交付。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使用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在无法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开展产品使用比对实验查明判断的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57条(本案适用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款、第91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27号民事判决(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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