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的那个稍显沉闷的秋日,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如同一只敏锐的猎鹰,捕捉到了一份来自匿名角落的举报材料。
这份材料如同一封密信,揭露了时任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兼2001年全国秋季糖酒会组委会广告部副部长李国臣的斑斑劣迹。据称,李国臣在办理某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期间,曾收受该公司经理3.8万元的好处费;而在同一时期,他又在签批另一家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时,轻松笑纳了该公司经理所送的10万元巨款。
2004年8月27日,反贪部门经过缜密调查,发现了一个事实:李国臣的账户中,竟有高达17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随后,如同命运的巨轮无情地碾过,李国臣被提起公诉,他的人生轨迹也因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5年4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庄严地作出了判决:李国臣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70多万元。
2006年年初,李国臣减刑后提前出狱,重新踏入了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世界。他的心中充满了复杂的情绪,既有对自由的渴望,也有对过去的悔恨,更有一份不为人知的执念——他要为自己“翻案”。
2007年年初,李国臣带着法院的判决书,来到了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他的脸上写满了坚定与不甘,声称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这份突如其来的“翻案”请求,如同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反贪部门的警觉与好奇。
检察官们迅速行动起来,他们发现两份判决书上分别显示,李国臣欠毕强70万元及利息47250元,欠赵军34万元。这些数字如同一串串密码,等待着他们去解读。如果李国臣之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于这些欠款,那么关于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判决无疑是个错误。而如果李国臣“翻案”成功,那没收的100余万元需要退回,甚至还可能牵扯到国家赔偿的问题。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检察官们没有丝毫懈怠。他们调取之前李国臣的案卷,发现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前,他并未否认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也没有提出过有相关证据。这一发现让检察官们心生疑惑:李国臣的“翻案”请求究竟是真有其事,还是另有隐情?
问题的关键似乎在那两张借条上。为了揭开真相,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随后委托鉴定机关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2007年12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终于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送检的甲方毕强、乙方李国臣,标称时间2001年1月20日的《欠款协议》并非其标称时间形成,而应是在2004年6月以后形成。
这一结论如同一把锋利的匕首,刺破了李国臣与毕强精心编织的谎言。要知道,在2004年6月前,李国臣已因被举报受贿而接受检察院的调查。检察院据此认为,毕强与李国臣都在说谎,另外一张借条也很可能是伪造的。
随后,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依据鉴定书,将毕强、赵军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移交郑州市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毕强终于崩溃,他供述称是李国臣找他帮忙伪造双方借款协议,制造了虚假诉讼。而赵军也随后承认,并无借款事实。
2008年5月27日,毕强向郑州市检察院书写《情况说明》承认:“只是帮他(李国臣)的忙,完全是出于朋友情分所作的一些假协议,本身李国臣他并不欠我钱。”两人均称并不知道李国臣签这两份协议并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原来,李国臣出狱后心有不甘,开始想办法为自己“翻案”。而“翻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这100多万元说不清来源的财产。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说为了重新获得那些被没收的钱财),李国臣找到了毕强和赵军,要求他们配合自己打假借条,说欠他俩104万元。
随后,毕强与李国臣签了一份70万元代管代存的借款条,签署日期是2001年1月20日。而赵军也与李国臣签下了一份34万元的借款条。接下来,二人按照李国臣的吩咐将李国臣告上法院,要求他归还欠款和利息。由于案情事实清楚(毕竟这是他们伪造的证据),2006年8月30日,法院判决:李国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强借款70万元及利息47250元;而另一起和赵军的债务纠纷案也很快开庭并宣判李国臣10日内偿还赵军34万元欠款。于是李国臣就拿着法院的这两份生效判决书,于2007年来到了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翻案”。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毕强和赵军的供述被一一证实,李国臣的“翻案”计划也彻底破产。
最终,毕强和赵军两人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检察机关批捕。而李国臣,也面临又一个新罪名——妨碍作证罪。
这一案例提醒着人们:贪婪与欺骗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