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或入赘,村都不要我!”农村独生女如何守护宅基地承包地?

凌香谈趣事 2025-02-22 05:21:29
导言

“我是被动分出去的[捂脸],村上说我结婚了应该和丈夫走,可我是独生子女不愿意,他们为了办事方便就把我和父母户口分开了,我们属于一宅三户。”

这是一位女士在阿宇文章下的留言,道出了她内心的无奈与迷茫。

随着这一代80后成为社会的主力军长,很多农村家庭有且只有一个女儿情况越来越多,农村独生女面临的村经济集体身份问题慢慢浮出水面:许多独生女出嫁后,不仅面临户口被迁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无人继承的困境,甚至她们的丈夫作为入赘女婿,也被村规民约拒之门外。那么,她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故事一:入赘丈夫的身份困境

在广西桂林灵川县大圩镇的一个小村庄,刘某、杨某等四位入赘女婿的生活并不平静。他们带着对新生活的期待来到这里,户口落在村里,承包土地,生儿育女,与村民们一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然而,当村里因土地征用发放补偿款时,他们却被拒之门外。

“我们也是村里的一员,为什么不能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这是他们心中的困惑,也是无奈的呐喊。由于大圩镇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入赘户不能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这让他们的郁闷无比。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四位入赘女婿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尽管他们是入赘女婿,但户口已落在村里,且长期生活、耕种土地,理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最终,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支付他们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判决生效后,村里的村规民约依然没有改变,四位入赘女婿的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再次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大圩镇政府联合法庭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决定向村民小组发出《责令改正村规民约通知书》。

在送达通知书的过程中,法庭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详细解读了法律条文,解答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通过普法宣传和法治指导,村民们逐渐认识到,村规民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治社会需要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村规民约得以修改,四位入赘女婿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故事二:被迫分户的独生女

在周庄镇,黄某是一位独生女。2012年,她与外镇的男子结婚,但她的户口一直留在本村,而孩子的户口则落在了男方。婚后,黄某从未享受过村里发放的福利待遇,这让她的内心充满了疑惑和委屈。

“我虽然结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为什么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黄某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了镇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了解到,黄某的情况并非个例。村里有近百名类似情况的外嫁独生女,她们的户口留在本村,却无法享受村民待遇。周庄镇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只有招婿上门的独生女(即丈夫和孩子户口迁入本村)才能享受村民待遇,而像黄某这样“嫁出去”的独生女,即便户口未迁出,也无法享受相关福利。

调解员与村委代表一起,与黄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沟通。村委表示,这种“嫁要嫁成,招要招象”的思路是多年来形成的村规民约,难以轻易改变。调解员意识到,此案的处理稍有不慎,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员决定暂时搁置调解,等待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再作处理。两个月后,新一届村委会上任,开始着手调整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最终通过了新的规定:户口留在本村的外嫁独生女及其子女,同样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这一改变,不仅解决了黄某的问题,还让全村约120人(包括小孩)受益。黄某感慨地说:“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村委会的改变,让我们这些外嫁女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宅基地、承包地的传承难题

无论是入赘女婿还是外嫁独生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传承困境:

村规民约将“入赘”等同于“外嫁”,双重歧视男女双方。户籍与土地权属分离,导致“人在户在,权却归零”。法律允许“地随房走”,但村委强行将房产与宅基地割裂,逼迫外嫁女“有房无地”。承包地“传户不传人”,独生女家庭面临“人亡地失”。

然而,村规民约却常常与法律相悖,导致这些独生女及其家庭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现实中,许多村集体却以“村规民约”为由,进一步剥夺了她们的权益。这种矛盾,不仅让独生女们感到无奈,也让她们的父母忧心忡忡。

案件背后的思考

这两个故事看似独立,实则紧密相连,都揭示了不合理村规民约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刘某、杨某等入赘女婿的困境,以及黄某的无奈,让我们看到了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入赘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明确保障每一位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益,然而一些传统观念和陈旧村规却与之背道而驰。这不仅反映出部分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凸显了乡村治理在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方面的紧迫性。

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应与时俱进,尊重法律,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应当切实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小结

通过法律途径和基层治理的结合,刘某、杨某等入赘女婿最终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黄某也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获得了村民待遇。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而基层治理则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我们看到了农村独生女及其家庭在面对村规民约时的无奈与坚持,也看到了法律的力量。随着农村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村独生女面临的难题都能迎刃而解。

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遭遇,或者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探讨农村独生女以及村里那些事儿!

【案例来源和法律依据引用法条】

案例来源:

灵川法院大圩法庭:刘某、杨某等四人相关案例

江阴司法:江阴周庄镇黄某相关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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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香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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