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查事实、理责任、解疑惑巡回审理终解纷

今日致力推进 2024-06-30 12:58:34

作者|杨秀华 李敏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纠纷成为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一个常见多发类型。

  2023年9月某天,某小区楼栋路口处,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于当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违反了机动车通过路口的交通法规,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当即表示不服,第二日,他便申请了复核。二十日后复核结论出具:认为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故决定予以维持。

  复核期间,交警部门并未暂扣王某车辆,但王某却因担心立即维修车辆后会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复核清楚、会承担承担不必要的赔偿等原因,把车辆拖至某汽修厂保管。因此,两辆事故车辆的定损、维修就此搁置了20天。王某收到复核结论后,心中仍是不服。但也无奈地把车从停放处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15天后,两车的定损、维修结束。

  王某来到交警部门,要求交警部门联系赵某处理其网约车营运损失的问题。赵某表示,事故造成其车辆无法使用长达30多日,此间她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被迫租车使用,租金花费较大,她的损失谁来赔偿?王某要求赔偿无果,遂向广安区法院枣山法庭递交起诉状,请求按300元/天标准,赔偿35天停运损失10500元。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

  第一次开庭:双方均未按传票时间到达,经电话沟通后,双方于一个半小时后赶到法庭。承办法官看请求金额不算太大,遂组织庭前调解。

  双方依次说明情况,均表达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存在对方轻、己方重的情形。赵某认为复核期间20天的停运责任不是她造成的,王某可以将车立即维修而不维修,且还未告知保险公司对她的车进行定损,从而车辆无法进行维修,导致她租车使用产生较大开支,她的损失该王某赔偿,且车辆受损程度较轻,根本不需要维修15天,王某提供的收入流水也达不到每天300元的标准。

  王某认为,事故由赵某造成,停运损失均该由赵某赔偿,赵某的租车费用,他不知情,也不该由他赔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仍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第二次开庭:王某按传票时间到达,赵某拒绝到庭,经打电话沟通称其认为根本无法与对方进行协商,双方立场观点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人民法庭只好进行缺席审理。

  第三次开庭:王某按时到达法庭,赵某表示家中无人带孩子,无法到庭。虽然经过两次组织处理纠纷,但双方均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法官决定先实地调查、后巡回开庭审理。

  审判团队来到对王某车辆进行维修的汽修厂。汽修厂通过保存的照片和付款记录,出具书面的车辆维修时间证明,证实维修车辆的准确时间。

  在交警大队下属中队,审判团队了解事故认定和复核程序及事故车辆在维修期间是否必须停放而不能维修。一位热心的老交警声情并茂地为王某耐心答疑,并充分释法说理:“简易程序完全可以把车子开走,修车与复核不冲突,互不影响。”老交警的解答与此前法官的分析思路完全契合。王某认识到自己此前认识偏差、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无权向对方主张。

  虽然王某对扩大损失的问题弄明白了,但赵某认为车辆维修时间过长及她的损失如何赔偿还需解决。接着,审判团队来到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问明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到:“之所以会维修十多天,是因为车辆底盘受损,需要调试,耗时较长”。

  此时,庭前调查结束,案件事实基本明朗,正式在保险公司巡回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赵某不再对维修时间提出质疑,她也无法提供租车费用的确切证据。至此,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理清,最终的赔偿金额也已清晰可见。经当场计算并乘以责任系数后,赵某需向王某支付二千多元的营运损失。经过协商,最后双方当庭微信扫码支付兑现赔偿款。

  一个金额不大的简案却一波三折,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营运损失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双方如释重负地准备离开,回归各自正常生活。纠纷化解时已远远超过午餐饭点,双方发自内心地向审判团队道了一声:“辛苦你们啦!”

  案件处理中,审判团队查清事实、理清责任,运用现场解惑答疑,巡回审理的审判工作方式,始终把实质性解纷、根本上解决争议问题作为案件处理的目标,在每一个环节都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营运损失赔偿指南

  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属于营运车辆,并提供营运车辆证书,告知可能存在营运损失赔偿,让对方有一定心理准备;

  2、一般需要提供时事故发生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收入流水以证明事故发生前每天的实际收入金额;

  3、与对方协商车辆维修单位,跟进维修进度,初步了解维修时间,及时通知对方可能的维修时长,保障对方维修过程的知情权,维修完成后,请维修单位出具维修时间证明,争议较大时需提供维修记录,以让对方确信维修的合理时间;

  4、如对交警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问清楚是否需要保存车辆现状,不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告知保险公司对车辆及时定损,不人为扩大事故停运时间,否则,扩大损失需由扩大方自行承担;

  5、车辆维修完毕确定了维修天数后可与对方友好协商,双方争议较大时,可到交警部门申请主持行政调解,争取纠纷及时解决;

  6、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通常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该部分损失需由侵权责任方自行承担。

  责编:陈莉

0 阅读:4

今日致力推进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