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保管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
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这些出借出售的
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犯罪
那么出借人、出售人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警示案例
霍邱彭塔镇赵圩村居民孙某某,因非法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接受涉诈资金,涉嫌违法,被上海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