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过半”原则: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时;
•党组会议事决策时;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时;
二、适用参会超三分之二、超半数同意的情形•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议事决策时;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
•党组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时;
•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
三、适用参会超五分之四、超半数同意的情形•党的基层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选举委员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另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四、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的情形•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受地域、时间等因素限制,很难按时回国参加党内会议的;
•被停止党籍的;
•在留党察看期间的;
•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