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一名来自甘肃陇南市文县的65岁农民,因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三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此外,李某还需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溯至2020年,李某在文县梨坪镇境内的一处山梁上发现了这三株野生红豆杉。在缺乏相关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他擅自将这三株珍稀植物采挖并带回家中,移栽到三个花盆中摆放。直至2023年6月3日,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开展工作时查获了李某的这一违法行为。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采挖的这三株植物确实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缓慢,再生能力差,加之曾一度惨遭砍伐,导致其物种更加珍贵、稀有。因此,国家早在1994年就已将其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并明令禁止采伐。2021年8月,红豆杉更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采挖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因此,除了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外,还应要求其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