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东(河北)锂电科技被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罚9.9万

文元众视 2025-01-24 04:29:3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市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名称:邢东(河北)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成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龙岗大街与振兴一路交叉口东南角

我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在邢东锂电1#厂房洁净包施工(不含消防工程)项目中未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予以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邢东锂电1#厂房洁净包施工(不含消防工程)项目中,未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

元整(¥99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河北省邢台钢北支行,账号:040600280924900996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1200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月2)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0 阅读:0

文元众视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