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一女子请79人吃自助餐,付了4836元消费和1000元押金。用餐后,她私自打包5袋剩余食物,被店家发现后当场搜包并指控其盗窃,扣留全部押金。女子认为自己只是为避免浪费,且是打包自己餐桌剩余食物,何来盗窃?店家真能搜包扣押金吗?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24年初,黑龙江大庆的王女士组织了一场79人的自助餐聚会。
抵达自助餐厅后,王女士支付了4836元的消费费用,餐厅还收取了1000元押金。当时,餐厅墙上贴着醒目的提示:“禁止打包带走食物,违者罚款200-500元”。
用餐期间,由于参与聚会的人群中孩子较多,王女士担心食物不够,便多拿了一些烤肉等食物。结果,用餐结束时,餐桌上剩下了不少没吃完的烤肉。
王女士心想这些剩菜扔了太可惜,便私自用5个小塑料袋将剩余的烤肉打包装进自己的包里。准备离开时,被餐厅工作人员发现了异常。
“请把包里的食物拿出来。”工作人员要求道。
王女士只拿出了一部分打包的食物。工作人员怀疑还有更多,未经王女士同意就直接翻看其随身包包,又找出了其他打包的食物。
“这是盗窃行为,押金1000元全部扣留!”餐厅负责人当场表态。
“凭什么说我偷东西?这些都是我们自己桌上剩的食物,我是为了避免浪费才打包的。而且你们凭什么翻我的包?”王女士情绪激动地争辩。
“自助餐明明白白写着不能打包,你不但打包还偷偷藏起来,这不是偷是什么?”餐厅负责人反驳。
王女士认为,自己打包确实违反了规定,但餐厅将其定性为盗窃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更重要的是,餐厅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搜查个人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餐厅规定违规打包最高罚款500元,却扣留了1000元押金,这明显超出了规定范围。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争议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关于自助餐打包行为的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自助餐消费属于格式合同,餐厅明确标示“禁止打包”的规定构成合同条款。
顾客进店消费即表示接受该条款。
私自打包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盗窃,因为顾客已支付了食物费用,只是违反了消费规则。
2、关于搜查顾客随身物品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搜查他人随身物品。餐厅应当报警处理,而不是自行搜查顾客物品。
3、关于押金扣留金额的合理性 依据《合同法》,违约金不应过分超出实际损失。餐厅明确规定违规打包罚款200-500元,扣留1000元押金明显超出了规定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餐厅返还超额扣留的押金500元,并就擅自搜查行为向王女士道歉;王女士支付违规打包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