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利没想到自己竟因砍了颗树,被判刑,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石永利住在山脚下,每年都是靠烧煤取暖,可是今年煤价特别高,自己家条件又一般,冬天在家也没什么事,就想通过砍柴来取暖,还能省点钱。
石永利每天早上都上山砍柴,一上午砍的就够家里一天烧的了。
这一天,石永利又上山砍柴,偶然发现一颗长得又高又直的树,石永利不知道这树是什么品种,但总觉得这颗树和其他的不太一样。
但这颗树长得形态好,很适合回家烧火。
于是他废了很大的劲,把树砍了。
到家后,石永利将树枝放在了院子里。石永利的父亲看到后说:“这树不能砍啊,这树很珍贵,砍伐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同意”
石永利:“我就说这树怎么看着不太一样,那现在怎么办呀?爸”
石永利父亲说:“你要不去当地派出所问问吧”
石永利一听去派出所,就一直摇头:“我不去,这颗树这么珍贵,怎么没有人保护起来,我觉得我也是不小心砍的,我才不去”
又过了几天,有关部门去山上巡查时,发现这棵树被砍了,于是赶紧立案侦查。
而石永利也听到了这个消息,做了很长时间的心理斗争后,决定自首。
经鉴定,被石永利采伐的树立木蓄积为0.0759立方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280元,森林生态恢复费为人民币13元。
石永利依法缴纳了林木价值费、生态恢复费共计人民币293元。
就当他以为没什么事的时候,公安机关竟对石永利采取了刑事措施。
那石永利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永利所采伐的树为珍贵树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现在石永利对该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所以其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石永利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石永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后,石永利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石永利认为,在上诉期间内,最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自己只砍的树立木蓄积为0.0759立方米,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石永利虽然非法砍伐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但未达到最低的立案标准,所以石永利不构成犯罪。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石永利无罪。
个人观点
不认识的树,一定不要乱砍。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