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15年有期徒刑,他冤枉吗?
本月15日,韩国媒体报道称釜山地方法院刑事5部对涉嫌杀人毁尸的20多岁青年A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须佩戴电子脚镣10年,接受40个小时的特定犯罪治疗项目。
A某涉嫌于去年12月10日下午在釜山影岛区某公寓中数次殴打并杀害了70多岁的男性B某。
A某和B某于2022年4月在釜山某精神病院相识,A某因愤怒调节障碍住院,B某因酗酒住院。当时A某管B某叫“爸爸”,B某提议出院后两人一起生活,于是两人从去年1月开始同居。
问题是从同居后开始的。
A某B某同居一个月后,B某开始强迫A某进行性行为,还会让A某为自己跑腿,如果A某不听话的话就会对其进行施暴和辱骂。据悉,过去B某就曾因对青少年进行类似强奸而受到处罚,有过多数性犯罪处罚前科。
A某和B某频繁发生争吵,多次向警方报案,但每次都会和解继续维持同居生活,原因是两人一起攒了基础生活费,在经济上两人难以分开。
犯罪当天B某指使A某去跑腿买酒,不仅如此还冲A某发火,于是A某在愤怒之下向B某施暴导致B某当场死亡。B某死后,A某的怒气仍然没有消退,他又用凶器毁损了B某的尸体。
A某的律师主张A某在犯罪当时处于心神微弱状态:“如果A某没有满足B某的要求,B某就会伤害A某的身体或者报警,威胁要把A某送回精神病院”、“事发当天,B某说自己要离家出走,一想到自己再次被抛弃A某才难掩愤怒”。
“A某小时候受到了继父的身体虐待和母亲的情绪虐待,在露宿生活中也遇到了盗用他名义的诈骗,和B某一起生活期间也一直经历不正当的事情”、“因为A某就像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保护的战场中一样,所以他表现出了攻击的态度”。
但裁判部并不接受律师的主张。
裁判部表示:“人的生命是无与伦比的珍贵,是必须受到保护的绝对价值。A某不仅杀害了受害者,还反复用凶器毁损已经死亡的受害者的尸体,像泄愤一样进行追加犯罪,其罪责很重。”
裁判部称:“考虑到尚未确认A某是有计划地杀害受害者,以及精神疾病对犯罪行为产生了影响等,决定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对此,韩国网友表示:“A某的人生太可怜了,小时候被虐待,长大后认识了像爸爸一样的人,结果那家伙是青少年性犯罪者”、“有精神疾病也要判15年,还不如直接喝酒呢”、“这个刑期判5到7年才合适,B某对A某犯下的罪行更恶劣”、“酒后杀人都会轻判,对弱者反而严惩了啊”、“虽然无法判断A某的行为,但是B某值得一死”、“故意杀人和强奸的量刑都比这少”……
患有精神疾病的加害者,曾对加害者实施暴力、性暴力的受害者,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真的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