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航天杨周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从吊白块到敌敌畏,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不断刺痛着社会的神经,也让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深深的担忧。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屡屡发生,背后又存在哪些深层次的原因呢?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廉
目前,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导致部分企业的违法犯罪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额度多为违法所得的 5-10 倍,与欧美国家动辄千万欧元的罚金相比差距显著,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些企业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将食品安全抛诸脑后。因此,必须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罚款额度至足以让违法企业破产清算,并对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筑牢“不敢违法” 的底线。
(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效能低下
尽管 2018 年机构改革已整合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了对工商、质检、食药监等职能的统筹管理,但基层仍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交叉等问题。例如,跨区域食品安全案件中,不同地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导致问题产品追溯效率低、处置周期长。
此外,部分基层监管队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能力薄弱等问题,难以应对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需求。强化监管效能,需进一步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机制,并通过严格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队伍。
(三)食品产业结构分散,质量保障机制薄弱
我国食品加工行业以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为主,产业集中度不足 20%,远低于发达国家 70% 的水平。这类企业普遍缺乏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质量依赖自律而非制度约束。
分散的生产模式不仅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也使得源头追溯和过程控制难以落实。破解这一难题,需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溯源体系;同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实施品牌化战略,通过市场竞争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赔偿基金的具体建议
(一)基金的设立与性质
国家食品安全赔偿基金作为公益性法定机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监管。其核心职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进行先行赔付,并代表公众利益向责任企业追偿,兼具社会救助与市场监管双重属性。
(二)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资金来源:强制食品生产企业按年产值 5% 缴纳赔偿准备金,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对连续三年食品安全评级优秀的企业,可减免 20%-30% 缴纳比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可提高至 8%-10%。
账户机制:为每家企业设立独立账户,资金不可提前支取,企业注销时扣除已发生赔偿费用后返还本金及合理利息,形成“安全越好、成本越低”的正向激励。
(三)基金的运作流程
先行赔付:事故发生后 72 小时内,基金根据医疗证明等材料启动预赔付,最高可达人均 20 万元,解决“企业没钱赔、群众等不起”的困境。
公益追偿:委托第三方律师团队集中收集证据,以公益诉讼方式向责任企业追偿,追偿款优先补充基金池,形成 “赔付 - 追偿 - 预防” 闭环。
风险评估:引入 SGS、天祥等国际权威机构开展企业安全评级,评级结果与准备金比例、行业授信挂钩,倒逼企业加强内部管控。
(四)配套制度设计
强制责任保险:要求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年销售额 1%,保险公司可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产品召回基金:从赔偿基金中提取 10% 设立专项召回资金,用于问题产品的应急召回与销毁,避免企业因成本压力隐瞒安全隐患。
三、可行性研究与政策协同
(一)破解现有机制三大痛点
(二)与现行监管体系的协同创新
事前预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准入标准,基金通过差异化收费引导企业提升安全水平,形成 “行政许可 + 经济杠杆” 双重约束。
事中监管:监管部门日常执法与基金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实现 “政府监管 + 社会监督” 立体防控。
事后处置:监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基金承担赔偿与追偿,司法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支持,构建 “行政 - 经济 - 司法” 联动机制。
四、实施路径与试点方案
(一)立法保障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设 “国家食品安全赔偿基金” 专章,明确基金法律地位、资金来源和运作规则。
出台《食品安全赔偿基金管理条例》,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政府代表 40%、消费者代表 30%、专家学者 30%)、风险评估流程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试点先行
选择广东省(食品产业规模大)、河南省(农产品加工集中)、浙江省(数字化监管基础好)开展试点:
珠三角试点:聚焦婴幼儿配方乳粉,要求企业缴纳 10% 准备金,探索区块链技术实现赔偿流程透明化。
中原试点:针对面制品加工小作坊,实行 “基金 + 行业协会” 联合监管,建立区域品牌认证制度。
浙北试点:打通基金数据与 “浙食链” 溯源平台,实现风险评估结果与企业信用评级实时联动。
(三)配套措施
设立国家食品安全大数据中心,整合基金理赔数据、监管执法数据和企业信用数据,构建风险预警模型。
建立 “黑名单” 制度,对被基金追偿两次以上的企业,禁止其法定代表人十年内从事食品行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结语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成立国家食品安全赔偿基金,不仅是对“四个最严”要求的创新实践,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探索。这一制度通过“政府主导建机制、市场运作强约束、社会参与共监督”,将事后赔偿的被动应对转化为事前预防的主动治理,为破解食品安全困局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期待通过立法保障、试点探索和技术赋能,让这一制度早日落地生根,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