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不动产老项目出租计税方法选择

飞兰道 2024-06-24 19:54:33

来源:中道财税-石羽茜

近期有客户咨询,自建不动产为老项目,现在准备对外出租?是否可以按照与客户沟通的情况,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呢?选择后是否可以变更计税方法?

要想回答这两个问题,关键是判断两个问题,如何定义不动产老项目?老项目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的规定?

第一、不动产老项目的界定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老项目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的规定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2: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以上三个税收政策并结合实践,自建的不动产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分期开发并领取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举个例子,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分为三期,一期、二期均为老项目、三期为新项目,各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期项目分为1号楼、2号楼、3号楼。

在此种情况下,一期、二期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三期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问题一:一期和二期是否必须选择同样的计税方法呢?

实务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个人观点,参考建筑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期和二期可以分别选择计税方法,无需保持一致。

问题二:一期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是否必须选择同样的计税方法呢?

该事项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观点,根据房地产项目关于老项目单位的定义,参考建筑企业一个项目不同标段但是计税方法需保持一致,该种情况下,计税方法应保持一致。不能按照客户或者出租的楼栋、户数分别适用计税方法,否则会给企业留下税收风险。

问题三:老项目计税方法是否可以互相转化?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但是政策并未规定,选择一般计税后不可转为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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