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
与信用卡业务有什么具体关联?
会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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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请开办。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正式发布实施
发布实施日期为2月28日。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需明确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催收团队。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仅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进行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已约定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应依约进行。合同协议约定至少应满足不在每日0点至6点进行催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大中型银行服务“三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坚持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定位,“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
金融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优化银行信贷供给。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禀赋特点,开发特色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型商业银行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绿色转型的主力军作用,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绿色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绿色产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深耕地方经济,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绿色产业。丰富金融产品服务。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绿色供应链融资等服务方式,稳妥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探索绿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要发挥集团综合化经营优势,健全多元化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推动旅居养老目的地建设。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已成为金融从业机构基本法定义务。为全面落实、有机衔接法律法规,需重新编写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从业机构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具体要求。第二章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分级管理要求,提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底线规则。第三章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总体要求,细化报告流程、内容、时限、途径和责任认定处置等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所”等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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