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一个15岁的男孩在上班期间遭遇了可怕的事故,右手被机器绞断 4根手指头,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意想不到。
“没错,就是我炸死了那个可恶的曹庭长,我没有未来,是他们毁了我的一切!“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黄强,面对警方讯问,他回答的很镇静。时间追溯到几天前的一个傍晚,湖南某法庭的法官曹能回家进门后,看见客厅桌上的礼盒就问了老婆:"老婆,这是你买的脑白金吗?"“不是你买的吗?我刚才回来见到家门口有个礼盒,以为是快递员送来的,我就拿进来了一看是保健品脑白金。“听到老婆这么说,曹能就感到诧异了,立即凑过来一看,这是脑白金吗?曹能用手掂了掂分量,闻了一下,就感到有问题,马上让老婆退回房间,立即叫来了家属楼里的院长李开清和法官曹兴虎。“院长,我认为里面有可能是炸药,不知道何时会爆炸?”“既然是炸药,那么就用水来浇灭它,等炸药受潮了可能就会失效。”万万没想到,在曹能浇下了一盆水后,这个脑白金礼盒瞬间被引爆,只听一声巨响,房间被烟雾充满了……警方、消防队和120先后到达,结果曹能当场被炸死,其余两人炸成重伤。很明显,这是一起恶性报复事件,经过警方初步侦查,立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强。原来,黄强在湖南的某矿场打工,暑期来临,黄强的儿子黄虎闲来没事,也想在父亲的矿场打工攒钱,准备开学前为自己买个手机。经过矿上同意,15岁的黄虎开始了工作。真是天有不测风云,黄虎在工作中因为一根木柱掉落,正要躲避时,自己的右手不小心伸进绞车,断了4根手指头,顿时手掌一片血肉模糊。事后经过抢救治疗,黄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也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是工伤,仲裁裁定矿场老板马明赔偿30万。谁知,唯利是图的老板马明不服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黄强父子告上法庭,起诉理由很荒诞,称黄虎是故意受伤想要讹他的钱。经过庭审,法官曹能裁定重新对黄虎进行伤残鉴定,从原来的6级降为7级,结果一审判决将赔偿金额从30万降到了16万元。后来,黄强得知原来曹法官是老板马明的亲戚。本来已经提出上诉的黄强,但是面对13000元的高额上诉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上诉被撤销。黄强不甘就此作罢,维权到湖南省最高院,然而申请的伤残鉴定结果依旧是伤残6级。终于,在黄强借钱上交了上诉费后,法院得以开庭审理,谁知法官曹能竟然以黄虎未满16岁没有与矿场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最后判决老板马明赔偿黄虎65000元。可怜的判决结果,比一审判决16万还要少很多,扣除这几年黄强东奔西走打官司的费用,到头来自己实际拿到手就只有37000元。二审判决后,老板马明耀武扬威地对黄强一家人说:“早让你们不要告了,非不听,现在可好,这点钱都不够你的跑腿费。”听的到这话,黄强强忍住泪水,抬头看了看法院大楼,自己暗暗地下了一个决定,终于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痛定思痛,爆炸案也引起了上级领导部门对本案的重视,经过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认可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马明赔偿黄虎31万的裁定。最后,在看守所黄强得知这个消息,喜极而泣。第一、本案中黄虎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业主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企业员工黄虎虽然未满16岁,但是他在工作期间因为别人的操作不当,导致了自己的右手断了四根手指头,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伤赔偿标准仲裁结果,判定用人单位赔偿30万。所以,用人单位老板马明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0万合情合理。第二、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我们看到这位遇害的曹能法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知法犯法,让百姓申冤无门、让弱者寒心,最后导致了老实人疯狂的极端举动。看来公平正义,在人们心中有一杆称,所有的司法裁决要公正,公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最后,经过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认可了劳动仲裁对马明赔偿黄虎31万的裁定。第三、犯罪嫌疑人黄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强因为自己儿子的工伤的不公判决,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杀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黄强的这种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黄强死刑,黄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黄强的一句话得到了法官的认同,二审法院改判犯罪嫌疑人黄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黄强的这句话就是:我知道自己犯了大错,但我只是想为儿子讨个公道。
对于本案,我想问一问屏幕前的老铁:如果没有黄强的极端行为,法院还会重新审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