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网友一个问题:
“出事了,我们一位离职同事正在仲裁我们,说我们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算的,不合法,让我们赔偿。
怎么办啊?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啊?求助啊,十万火急的那种!”
那么问题来了,加班费到底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工资?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一个迷: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以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是,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具体是指工资总额?还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是说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
这个法律,并没有给明确的规定。
我们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中,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我先说省流版的答案: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具体验证的过程:
1、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北上广的答案非常接近。
再说一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当然,需要强调的一个点就是:每个地方的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还不一样,从公司用工管理的角度出发,为节约用工成本,建议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总额进行拆分,明确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金额。
这样会更加保险一点。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能否自由约定?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综上所述,这位同学遇到的问题:
1、不要慌;
2、加班工资,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
3、只要你们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OK;
4、建议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总额进行拆分,明确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金额;
5、如果还不放心,就咨询当地的律师,当地的律师对当地的政策和判例最为清楚。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