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类型的区分方法从相关科目核算范围的规范方面来看,如经费拨款、横向转拨财政款、财政拨款等。但是,新政府会计制度并未对相关收入类型的概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说明,实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缺少明确规范指导,进而容易导致相关收入类科目应用的混乱。
(一)未明确说明涵义相近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上述相关款项应该计入哪个收入类科目应该根据丙单位的性质以及相关款项的来源进行差异化处理。如果丙单位为行政单位,并且相关款项是从非同级政府、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丙单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
如果丙单位为事业单位,并且相关款项是从非同级政府、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非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拨款,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丙单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如果丙单位为事业单位,并且相关款项是从非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取得的专业业务活动拨款,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要求丙单位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核算。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受单位性质、款项来源等差异性影响,上述款项的确认本身就具有一定难度,并且由于现行制度未对收入类型的概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说明,进而导致会计人员的收入确认难度进一步增加。
(二)收入类科目的设置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新政府会计制度将“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作为一级科目,但是“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下存在不同级的同名会计科目,对会计人员的实务处理造成一定难度。
从收入类科目的划分标准方面来看,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主要根据收入形式、来源渠道和资金属性三个层面划分收入类科目,然而不是所有的收入类科目都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逐级分类的,收入类科目设置存在划分层级不一致的缺陷。
以“事业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个会计科目为例,两个会计科目的划分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性,前者主要按照三个层面划分标准进行划分,后者主要根据资金属性进行划分,其划分标准相对较为单一。上述会计科目划分标准容易造成实务工作中各单位收入归类的不一致,进而增加了会计人员收入类科目的使用难度。
(三)收入科目事项未全部予以明确和列举
从收入的直接来源层面来看,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直接来源主要涉及上级部门与单位、上下级财政、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同级财政四种类型。同时,上述收入可进一步根据拨付方式和资金属性进行进一步细分,其中前者主要包括转拨和直拨两种方式,后者可进一步细分为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两种细分类型,财政拨款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专项和经费两种类型。新政府会计制度仅对部分收入类型的收入科目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对于从上下级财政取得的收入类型来看,由于直拨方式下不存在非财政拨款相关业务,相关经费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对于相关专项资金则没有予以说明,同时现行政府会计制度均未对转拨方式下相关收入的核算科目进行明确说明。
对于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类型来看,现行制度未对直拨方式下相关收入的核算科目进行明确说明。对于从同级财政取得的收入类型来看,直拨方式下财政拨款收入应该通过“财政拨款收入”进行核算,但是现行制度未明确说明转拨方式下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科目。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原有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了重构,统一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并在传统的预算会计体系当中加入了财务会计机制,使得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显著提升。
结合上述四个主要问题来看,收入类型、收入类科目等判断、明细科目设置以及具体科目核算范围的理解等均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新制度的执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会计人员需要的知识、技能、时间、效率成倍增加。
然而,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前会计人员的工作主要基本记账核算和预决算为主,相关工作相对较为简单,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而影响了收入类科目应用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四)收入类科目优化建议
结合新制度下财务会计收入类科目的应用问题来看,会计科目界限划分不清、一些关键术语界定模糊等问题直接导致收入类科目应用的混乱。因此,我国应该重点对相关关键术语的界定进行逐步完善,从而为会计人员充分理解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创造条件。
就会计主体的界定而言,为了避免会计主体称谓混用情况的发生,政府会计制度需要着重对“上级单位”与“主管部门”、“单位”与“部门”进行明确界定及区分。“上级单位”与“主管部门”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指的是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单位,其往往不是唯一的,而后者通常具有唯一性,其指的是单位所在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便于会计人员理解,政府会计制度有必要对两个称谓的关系进行明确说明,单位应该是部门的下属和细分,部门应该是单位的上级和汇总。新政府会计制度较为详细地说明了各个收入类科目的核算范围,相关表述中涉及很多涵义相近的收入类型。
就涵义相近的收入类型的界定而言,横向财政转拨款的资金来源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其他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需要对不用财政偿还借款、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捐助收入、经营收入等典型的资金类型予以明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界定则应该突破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下的正列举方式,适当补充更加宽松的反列举形式。
就“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界定而言,政府会计制度应该对两者基本原则、开展活动依据身份、地位等不同点进行明确说明。由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仅对部分收入类型的收入科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收入类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根据拨付方式、资金属性、资金来源等差异性对收入类科目进行重新梳理,并全面列示收入类科目的核算范围。
具体来看,“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拨款主体和来源主体均为上下级财政,资金属性为经费或专项,拨付方式为直拨的资金;其二,拨款主体和来源主体均为同级其他部门,资金属性为专项,拨付方式为直拨的资金;其三,拨款主体为同级其他部门,来源主体为同级财政,资金属性为专项或经费,拨付方式为转拨的资金;
其四,拨款主体为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来源主体为上级财政,资金属性为专项或经费,拨付方式为转拨的资金;其五,拨款主体为同级财政部门,来源主体为上级财政,资金属性为专项或经费,拨付方式为转拨的资金。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拨款主体为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来源主体为同级财政,资金属性为专项或经费,拨付方式为转拨的资金;其二,拨款主体为同级财政部门,来源主体为同级财政,资金属性为专项或经费,拨付方式为直拨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范围应该是拨款主体和来源主体均为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资金属性为非财政拨款,拨付方式为直拨的资金。“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应该是拨款主体为附属单位,来源主体为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资金属性为非财政拨款,拨付方式为直拨的资金。
如果资金来源主体为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相关收入应该通过“营业收入”科目核算。政府会计人员是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行为主体,政府会计准则的创新扩展了对政府会计人员准则执行能力的需求。
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着重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课程内容设置上实现内容新颖与实用相结合,着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应该重新定位会计人员角色,力争组织并创造各类培训教育,如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类型,提高会计人员综合运用能力。
结语行政事业单位更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知识和实务操作规范,提高其科目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熟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