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发生在2016年,湖南有位私营老板乔先生。有一天,乔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掉进当地的一个水库里,乔先生被水淹死。
在为乔先生办理后事中,家属发现,乔先生从1999年开始在当地的各大保险公司为自己办理了22份意外保险,如果赔付下来,家属可以拿到1000多万元的高额赔款。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财产。
忙完后事,家人开始申请保险理赔的事情,但是,乔先生投保的11家保险公司全部以乔先生有“骗保”嫌疑为由,暂时拒绝了乔家人的赔付申请。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难道赔付金额太多,就想赖账不成?
原来,在乔先生事发之后,这几家保险公司提出几个疑点。
首先,乔先生驾驶轿车落水之前,没有路面障碍物的逼迫,没有明显的刹车印痕,没有解开安全带,没有逃生自救举动;其次,乔先生在事发当年逐一变更保险受益人,确定四个子女为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可以不用来还债而是直接支付指定受益人,法院不能冻结。最后呢,乔先生的企业经营严重困难,资金链断裂,举债累累。
综合以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一致认为乔先生极可能属于自杀,存在骗保逃债的很大嫌疑。
保险公司的做法引起很大的非议。
首先呢,不能因为乔先生落水溺亡的行为疑似自杀,就轻易地做出“骗保”的结论。而且他的巨额保险并不是在短时间内一次性买入的,总不能说他早已开始预谋自杀吧?
其次,根据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年,就算是自杀也是可以赔付的。也就说在2014年以前,对乔先生购买的寿险合同,没有理由拒赔。
对乔先生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属于正当合法,似乎也不能恶意揣度就是逃债。
对保险公司的做法,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