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带5岁儿子逛超市,儿子吵着口渴,女子就从货架上拿了

妙晴谈小说 2024-11-08 02:31:37

成都,女子带5岁儿子逛超市,儿子吵着口渴,女子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水给儿子喝,到收银台买单,却被收银员怒骂小偷,还报了警!

话说在成都的一个炎热夏日,徐女士带着她5岁的儿子小杰去超市购物,小杰在超市里跑来跑去,玩得不亦乐乎。

突然,小杰停下来,拉着妈妈的衣角说:“妈妈,我好渴。”

徐女士环顾四周,看到货架上有一排矿泉水,便随手拿了一瓶递给小杰,打算等下去买单。

没想到小杰拿到水,自己拧开咕咚咕咚几口就喝完了,把空着的瓶子还给母亲,又开始在超市里跑跑跳跳。

徐女士无奈,继续逛了一会儿超市,之后带着小杰和那个空瓶子来到收银台,她把空瓶子放在收银台上,准备买单。

收银员是个中年男子,他看了看空瓶子,又看了看徐女士,突然脸色一沉:“你这是偷窃!按照我们超市的规定,偷一赔十!”

徐女士一听这话,顿时愣住了,她解释说:“我只是先让孩子喝了水,我这不是来买单了吗?”

但收银员不为所动,坚持说徐女士就是偷东西,得按十倍来买这瓶水。

徐女士又委屈又生气,她压根都没想过不买单,只是想着孩子口渴,先给他喝,就这3块钱一瓶的水,有什么好偷的!

她想要和收银员说道说道,但是后面已经排了长队,收银员还一脸她就是贼,就是要偷东西的坏人,无奈,徐女士只能先给了30块钱。

但是给了钱之后,徐女士越想越气,报了警。

警察来到后,超市的经理也赶紧出现了,他跟警察说:我们超市最近经常碰到有人把喝空的瓶子放回货架,我们又抓不到人,无奈之下,只能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十倍赔偿”来执行。

徐女士的行为算不算盗窃?

《刑法》规定,盗窃行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

盗窃罪一是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而徐女士一没有想过不付钱,二也是光明正大地拿水给孩子喝,并不存在任何构成盗窃的要素,所以徐女士不是盗窃。

至于,超市的“偷一赔十”规定,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超市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他们单方面制定的惩罚性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属于恶意收取不当费用,所以超市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最后超市经理退还了徐女士27元,并保证不再有“十倍赔偿”的规定。

有网友表示:笑死了,抓不到偷喝饮料的人,拿老实结账的人背锅,这超市也是干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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