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手位於投球位置必需双足平稳地着地,同时以单足或双足踏触於投手板上,但是不得超出投手板两端。於投球时无论是轴足或非轴足,两足均必须位於60公分宽之投手板 围内。
a.投手於投球前,必须以单手或双手於握球体前完全静止状态,并且必须以身体之正面朝向击球员。b.投球前之静态姿式,必须至少维持一秒钟,至最多不超过十秒钟。c.除捕手已就位准备接球外,否则不得认为已就投手位置。
注:指示投手不得投球时,裁判必须举起单手,掌心向投手。若此时投手已将球投出,裁判则告"投球无效"(NO PIPCH)。
2.投手可以采用任何挥臂姿式投球,但必须先是静止状态。轴足必须保持与投手板接触直至投出之球离手。投球时,可以不跨步,亦可以向前或向後跨出一步,但是均不得超出投手板宽度60公分之 围。
3.合法之投球,必须采用低手动作投球给击球员。
a.投手应将球以适当之速度投出,球速适当与否则由裁判员决定。若是球速太快,裁判员应予警告。若再犯时,即应更换投手,继续比赛。b.握球之手掌须低於臀部之下。c.投手投出球之弧形球路至少应离地面2公尺,同时其最高点亦不得高出地面3.5公尺。d.捕手必须位於捕手区内,直到所投出之球被击中或是到达本垒板为止。e.除非是叁好球出局或被捕手刺杀出局之後;捕手均应於每一投球後,直接将球传回给投手。投手则须於20秒钟内投出次一球。
罚则:3e给予击球员一个"坏球"。
f.投手须在10秒钟内或裁判员宣告「比赛开始」之後,投出次一球。
罚则:3f给予击球员一个"坏球"。
4.投手在下列情况,可采任何挥臂方式投球 :a.投手不得做任何投球动作,除非是立即投球给予击球员。b.投手之挥臂动作必须连贯。c.投手向前挥臂之动作,中途不得停顿或逆转。d.投手向本垒投球时,其手臂第一吹向前摆过臀部就得将球投出。e.投手球离手之後,则不得再作绕臂动作。5.投手在比赛中,不得在投球手掌或手指上,粘贴胶布或其他物质,亦不得在球上粘贴异质。
6.每半局开始前或更换投手时,投球练习以一分钟为限,投手与捕手或其他球员间之投球、传球,最多叁球,练习完毕即行停止。其後如再作练习,每超过一球,则被罚一个坏球。
7.投手就投球位置,以一足蹈触
投手板而作投球准备,则不得再传球给任何垒之防守球员。
注:投手可向後退出投手板,不得向前或由两侧退出,否则视为违规投球。
8.防守球员挡住击球员之视线或故意违反
运动风度之行为干扰击球员,亦判违规投球。违者驱逐离场。
注:无论投出球与否,均视之。
9.投手不得乘击球员就位之前或击球失去重心之後突袭投球。
罚则:1-9违者,均为违规投球,为死球,给予击球员一个坏球,但跑垒员均不得进垒。
例外:若是击球员挥击任何违规之投球,则判为好球,并不处罚违规投球;如被击中则继续比赛。若宣告违规投球之後提出申诉时,则申诉无效。
注:当投球违规时,立即宣判违规投球。若为司球裁判宣判,则须使捕手和击球员都能听到宣告,同时作出延迟死球之手势;若是由司垒裁判宣告时,则须让就近之防守球员听到宣告,同时作出"延迟死球"之手势。即使球员未能听见宣告,仍然有效。
10.下列情形,宣判投球无效 :a.在比赛停止中投手投球时。b.跑垒员於投出之球到达本垒板或被击中球之前离垒,被判出局时。c.投手在宣判界外球为死球之後,跑垒员尚未返垒之前即投球时。d.投手向前或向後挥摆投球,而球由手中滑出时。
罚则:lOa-d为死球,同时其後发生之一切行为均为无效。
e.在比赛进行中,球员、指导或教练
均不得请求暂停,或使用其他言语,或任何明显之意图,促使投手违规投球时。
罚则:10e宣判投球无效,同时警告违规球队。若再发生如此行为,则判违者驱逐离场。
11.每一局中比赛,教练或其队代表,只得与投手面授机宜一次。若再次面授机宜,则必须更换投手,但仍可继续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