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研究之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相关指导、参考案例大全(2020年版)

张毅律师 2020-10-05 21:17:55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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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章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35个渎职罪的罪名,如果将集合罪名拆分,则罪名更多,但实务中相对于其他罪名,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案件几乎占了大部分,而且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也最多,笔者借着办理此类罪名的便利,做了一个梳理,在第一篇《职务犯罪研究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必备规范性文件(2020年版)》中,按照【相关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性规范文件】的顺序排列法律法规等规定,这一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案例,进行简要汇总。

【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录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

2.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检例第5号)

3.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6号)

4.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检例第8号)

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1. 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 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3.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4.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5.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6.沈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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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2〕5号,2012年11月15日)

1.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

【要旨】 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检例第5号)

【要旨】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6号)

【要旨】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检例第8号)

【要旨】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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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1. 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1集,第 327 号

裁判要点:包智安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2. 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3集,总第44集,第 345号

裁判要旨:公路稽查人员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就应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如滥用职权同样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我国法律、法规对逃避检查的逃逸车辆,公路稽查人员能否进行追赶的确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执法的公路稽查人员对逃避检查的逃逸车辆就不能“追赶”,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你“追赶”,如“追赶”就是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

3.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第56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群生为给单位赚取利息谋取利益,违反国家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请示单位领导,擅自决定并实施了多次从单位财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资金,借给地方公司使用,属于过度行使自己的职权,且最终给单位造成500余万元的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张群生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4.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6集,总第77集,第65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5.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6年6月,总第103集,第1089号

裁判要点: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3)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4)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5)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6.沈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6年12月,总第105集,第1134号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综上,一、二审法院从被告人沈某某滥用职权犯罪后果产生之日起算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据此认定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终止审理是适当的。

作者:张毅律师

编辑:君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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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律师

简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