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五时四十分,山西沁源县第二中学的学生们排成四列,在汾屯省道上跑操。
大雾弥漫,能见度很低,带队的姜华老师手中的手电筒照射出的光,似乎是这阴沉天气中唯一的光。
来时的路程已经跑完,姜华老师便组织学生们调头,准备返回学校。
一共十三个班,前十二个班级都已经安全调头进入返程,就在最后一个班级,初三121班转弯时,事故发生了。
一辆东风带挂大货车,直冲学生们而来。
姜华老师拼命的拿着手电筒向大货车示警,但货车并没有任何刹车或者停顿,仍然朝着学生队伍冲来。
姜华老师唯一能做的,就是用尽全力将身旁的学生推开,就在那一刹那,车轮从他身上碾过,他的人生就此结束。
一.省道跑操出意外,21死18伤大货车直至连撞断6棵碗口粗的杨树,撞到旁边焦化厂的外墙时才堪堪停下。
此时,已有1名老师,17名学生当场身亡,3名学生身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18名学生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此时的公路上,学生残破的身躯七零八碎,血肉甚至粘连在车轮车底,一滩滩血迹在叫嚣着这场事故的惨烈。
那3名身受重伤的学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次车祸,让21个鲜活的生命就此消亡,让21个家庭支离破碎,让21对父母就此失去了孩子。
经查明,该货车司机李孝波因疲劳驾驶体力不支,才在昏睡中撞上了晨练的孩子们。等他醒来,一切已经来不及了。
二.事故发生之根本原因我们不禁疑问,孩子们为什么会在省道上晨练,司机李孝波又为何会疲劳驾驶呢?
其实,沁源中学这在公路上跑操的传统已经维持了几十年,自学校建立以来就如此。再加上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差,连厕所也没有,操场也极小,直径不足200米,根本容纳不下全部的学生跑操。
因此,只好一部分学生在操场跑,而另一部分则由老师带领在学校附近的公路上跑。
或许是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意外,学校便理所当然的认为永远也不会发生意外。我们不能因为危险从未发生过,就认为危险永远不会发生。
基础设施差并不是可以允许学生在车来车往的危险地段进行跑操的理由。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我们不应该将生命置于任何存在危险的环境之下。
作为管理和教育众多青少年的学校,应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将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关于肇事者李孝波,从事煤矿运输工作,其前日晚22时从黎城出发,前往沁源县马军峪煤矿拉煤。单程两百多公里的路程,原本只需花费5小时,李孝波不知为何花费了8小时。
至事故路段时。李孝波已经疲累至极,整个人陷入了迷离甚至昏睡状态,再加上当时大雾天气,能见度低,才致事故发生。
我们都知道,山西是煤矿大省,那么从事煤矿运输工作的自然不少。据悉,该地由于煤矿运输竞争激烈,利润较少,且许多货车司机是贷款买车,因此许多司机选择放弃休息时间,争分夺秒来追赶利润。
史钦是这次事故中遇难的学生之一,据史钦的父母讲,当天五点照例叫孩子起床跑操,但孩子撒娇不想去,母亲劝导了半天孩子才肯去。可是本该六点半回来吃早饭的孩子七点钟还没回来,家长找去学校才知道出了事。
史钦学习一直名列前茅,乖巧懂事,家里正在攒钱期待初三的他能够考上县里的重点中学。然而就是这次事故,他在花季结束了生命,家人也失去了希望。
父母悔恨不已,却只能白发人送黑发人。
郭艳丽是这次事故中幸存的学生,据她讲,她先是被车撞晕了过去,醒来后看见周围全是朝夕相处的同学们的尸体,又再次吓晕了过去。
身体上的创伤肉眼可见的在痊愈,而这次事故带来的心理阴影,却不知何时能消失。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师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及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城镇学生晨练尽量安排在学校内,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以及交通主干道锻炼。
之后沁源县第二中学也进行了扩建,不仅有了面积足够的操场,也添置了许多体育运动设施,不断向现代化学校发展。
三.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孝波,但李孝波的辩护律师坚持李孝波为交通肇事罪。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孝波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高速行车,且置示警信号不顾,在撞人后不采取任何的刹车、减速、避让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21人死亡,18人受伤的严重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李孝波的辩护律师辩称,李孝波对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过失心态,不存在故意,因此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法条我们可以得知,两者的不同在于:
1.危害程度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程度与放火、投毒的危害程度相当,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程度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轻。
2. 侵害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公私财产。
3.行为人主观心态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通俗的说,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行为人是忽大意导致的,或者是过于相信自己的技术而导致的,其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持反对心理,不希望事故发生。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4. 对是否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5. 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低刑为拘役,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刑为三年。
在认定罪名时,我们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是故意还是过失,又要考量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构成、侵害的客体、损害结果等。
最终,李孝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四.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家校注意需提高校园安全事故似乎屡见不鲜,2021年9月,安徽一中学多名学生就餐后呕吐发烧,原来是食堂供应食物变质。
2023年5月,辽宁大连理工附属小写部校内广告牌掉落砸倒多名学生,最终一名学生不幸身亡。
同年5月,武汉汉阳区一所小学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校内老师开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食物变质、交通事故、校园霸凌,我们认为最安全也最应该安全的地方,如今却在不断发生一起起事故。
2021年11月,上海114岁少女邵一卜,因备受校园霸凌跳楼自杀;2022年十月,江西省万载县三兴中学,一群学生对他人进行掌掴谩骂,威胁恐吓,并发布欺辱视频到网络上;2023年,河南某女生3分钟被打89个耳光,惨遭校园霸凌,施害者停手竟是因为手打疼了。
我们可能不知道,父母亲怜惜不已的孩子,心理身体都不成熟,正是需要倍加呵护年纪的孩子们,正面临着怎样的危险。
少年强则国强,做事之前先做人。孩子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和自救能力的培养同样不可或缺。
真诚的地希望各位老师,各位家长,都能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让孩子在最关键的时刻,最脆弱的年纪,能够拥有强健的体质,也拥有优秀的品格,能够在他们最青春的时刻,肆意而茁壮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