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杨某骑着摩托车,遇到了晨跑的王女士,由于认识对方,杨某便拦停了王女士,随即杨某便对王女士动手动脚,对其实施了搂抱、袭胸等行为,王女士挣脱杨某后,便又去跑步了。
可是杨某却并不死心,骑上摩托车追赶王女士,追上后随即又对王女士实施了上述同样的手段,并用手试图脱王女士的裤子,希望与王女士发生关系,王女士表示自己在生理期,杨某便放弃了,此时王女士挣脱杨某便离开了。
事发后,杨某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算去自首,结果在途径一处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检方对此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搂抱等方式,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处于生理期,遂中止了犯罪行为,因此涉嫌强奸罪(中止)。
对此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强制猥亵罪,虽然两个罪名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应当考虑是否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以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来认定。
同时,杨某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以及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对此,当地司法部门出具了评估调查报告,认定杨某性格较好,待人热情,不主动惹事,没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恶习,社会关系简单,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杨某一方的观点,即认为杨某采取暴力手段猥亵万女士后虽然企图强奸,但是由于王女士表示身体处在生理期不方便后,杨某并没有表现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
在对方不同意时只好作罢,因而不能将这种情况下杨某强制猥亵的行为看作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进而作出强奸罪(中止)的认定。但其强制猥亵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某由于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加上自首这两个重要的从宽情节,依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正是由于这两个重要的从宽情节,杨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7个月。
其实,杨某之所有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杨某没有表现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即受害人进行了反抗,杨某并没有强行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反而在得知对方身体不方便时,便停止了犯罪行为,因此对其按照强制猥亵罪既遂进行的处罚。
其实,让人不解的是,受害人在第一次遭受侵害时,为何挣脱杨某继续跑步,而不是明确告诉对方自己要报警或者是不跑步离开,这样做反而让杨某认为受害人并不在乎,于是便实施了第二次侵害。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无论晨跑还是夜跑,如果是女性,尽量到人流多的地方跑步,而不是到偏僻的小路或者公园跑步,一旦遇上危险,求救的机会可能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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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