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男生工作20余天后跳桥身亡,作为律师为什么感到极度惋惜

周兆成律师 2024-09-30 16:31:50

热搜上看到一条令人惋惜的新闻。

河南驻马店,一名21岁的快递小哥,疑似因工作挫折跳桥自尽。

据报道,小乔是一名大专三年级的学生,8月27号到当地一家快递公司当派件小哥,9月20日,突然给家人发信息,流露出明显轻生意向,家人随即报警,却还是晚了一步,小乔从当地某大桥跳下,遗体当天被打捞上岸。

事发后,小乔的姐姐登录其社交软件发现,小乔曾经历被公司罚款、请假领导不批等情况,已多次提出离职,均不被允许。

姐姐回忆起,事发当天,也曾接到弟弟打来的电话,说自己骑三轮车送快递时不小心撞到了道崖,撞坏了车辆减震,领导称是他的责任,让小乔自费200元修理。

此外,小乔入职后并未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并未购买保险。

身为律师,看到这个事儿,第一感觉就是惋惜。

从他发给家人的遗书看,这是一个非常敏感内向的孩子,领导明显过度苛责,他却把这些外在伤害转化为内在攻击,说“我什么都做不好是我的原因”。

同时这个孩子的法律知识非常欠缺,以至于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他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所承受的这些不公都可以维权解决。

比如最典型的一条,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他已经工作二十多天,只要坚持满一个月就能主张二倍工资了。

可能有人觉得连合同都没有,怎么确定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呢?

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有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既然快递公司搞出了“罚款”和“请假不批”,那么已经在用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没有合同都不影响认定。

当然这里用人单位“罚款”也很荒谬。

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且必须限定在职权范围内。

任何用人单位,均无权对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罚款,否则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一告一个准儿。

至于经批准才能离职,更是一个误区。

像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劳动者辞职无须提前预告,可以“即时辞职”,且通知送达即生效,直接走人也没问题,劳动报酬对方还得照付。

至于骑车撞到道牙,这属于劳动者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风险,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否则有悖公平原则。

这桩桩件件,从法律上讲,都有解法,远远没到将人逼上绝路的地步。

我猜测这个孩子成长过程中,没接触过什么普法教育,也没有被培养起“权利意识”,以至于别人对他施加的批评和指责,他只能逆来顺受地承受,从来没想过去如何反抗,这实在是令人非常惋惜。

那么我也希望这个孩子的家人可以整理好证据,找专业律师咨询如何维权,为孩子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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