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20日早上6时,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县(1987年9月,撤销安陆县,设立县级安陆市)汽车管理站退休干部张某早起锻炼跑步至城关赵李桥时,发现桥北公路西侧简水沟里有一具女尸,随即向城关派出所报案。
6时15分,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黄佑芹率法医、侦查、技术员10余人分乘3辆摩托车赶赴现场。
鉴于现场处在汉孟公路交通要道口,车辆人员流动较大,为了抢时间,到场后专班人员立即分工开展工作。由派出所所长李瑞琼带一班人到现场进行警戒保护,缩小知情面;由刑警队副队长兼法医辛松带领技术、侦查人员勘查现场。
死者年约20岁左右,身长1.51米,头南脚北侧卧于沟里,四肢自然伸展。

尸体运到城关派出所后,经地、县两级法医检验,发现死者颈部有两处不明显掐痕。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捂闭口鼻造成窒息死亡。
死者是谁?是情杀?还是谋财害命?
现场上既无脚印,又无搏斗痕迹及犯罪遗留物品,案件侦破的难度大,凶手是谁呢?
公安局党组鉴于案情重大,一面向孝感公安处汇报请求指导,一面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力量,抽调了20余名精干力量(其中股长、所队长9人)组成破案专班,当务之急是迅速查清死者身份、地址。
根据其衣着打扮、衣服上沾有油漆、衣服口袋里有一张武昌至安陆的火车票等情况分析判断:死者是一个农村姑娘,在武汉做临时工,有火车票无公共汽车票说明做事的地点离火车站很近,可能是家里有急事才乘夜晚的火车回来;发案现场在城北赵李桥,就应以城北洑水、赵棚两地为重点查找。

按照这个思路,破案专班决定采取三步措施:一是走乡串户进行调查走访;二是与全县所有区乡打协查电话;三是翻洗死者照片,张贴寻人启示,发动群众辨认。
经过紧张而有序的工作,办案人员仅花了一个昼夜的时间就查明了死者的身份地址。
死者黄小琴,时年22岁,系本县洑水区双路乡文武村人,于当年3月1日(农历正月初十)随其未婚夫、本村男青年秦某等人到武汉市湖北财经学院做油漆工。3月18日,黄小琴的祖母去世,其家里委托本湾徐某当日下午3时到县城发电报给秦、黄二人收。
专班成员立即赶赴湖北财经学院,经了解得知,19日下午4时许,黄小琴收到祖母去世的电报后,即请假欲与其未婚夫一同回来,秦因故未允。黄小琴一气之下于当日下午从武昌独自乘车回家,临走时跟同事舒某、姚某借到现金60元,肩背一草绿色挎包。

查明了死者的基本情况,大家分析认为:
1、黄某生前与秦某虽已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关系不甚融洽,黄得知祖母去世,夜晚孤独一个人回来,秦某当众借故不送,难道是施展了一个花招,借以掩人耳目,然后尾随至安陆乘机下手?
2、查明死者“522”次火车票是从军人售票窗口所买,那么是死者在车站遇到回家探亲的现役军人时委托其代买,还是死者回家心切请求其他军人代买的?是否军人结伴同行乘机作案?
3、其家里委托发电报人徐某知情,难道是他作案?
4、黄某生前有无抛弃过男朋友?徐某发电报还有谁知道?
5、死者在安陆下车之后,孤女力薄夜行,如果是“夜猫子”尾随乘机作案,那么此“夜猫子”是流窜犯还是安陆城关的?等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存在。

于是专班兵分两路,一路再下武汉到湖北财经学院,在该院保卫处的积极配合下,很快查明秦某3月19日至20日没有外出,也没有其他异常情况,从而排除了他作案的可能性;一路北上到死者的家乡,依靠乡村组织,进行明察暗访,通过三天跋山涉水、走湾入户的调查,查清3月19日晚确有两名军人在安陆火车站下车后便回营房就寝了,摸出了有劣迹的青少年100余人,对重点怀疑对象收审37人,通过认真的审查,均与此案无关。
因此,案件陷入了僵局。参战的同志度过了17个不眠之夜。
正当“3·20”案件专班准备调整破案方案时,一案未破又发一案。
4月7日上午7时,城北原种场金台村农民朱某和爱人到城关派出所报案称:4月6日晚11点钟他们的姑娘(19岁,县织布厂工人)下班回家时被一骑车人跟踪,至金台村的野外田埂路中段时,骑车人突然丢掉自行车上前将女儿的颈部卡住致使女儿昏迷后,在麦田里强奸。

闻讯后,黄佑芹副局长、李瑞琼所长、刑警队副队长兼法医辛松和侦查技术员陈启凤、涂亚东等迅速赶赴现场。现场已遭被害人母亲破坏,经过4个多钟头的勘查,办案人员只发现沾有可疑精液的泥土一团、头发一根。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专案组一致认为此案的作案手段与“3·20”案件相似,作案的方向、路线、时间相同,两案极有可能是同一罪犯所为。
省、地公安机关和县委领导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加强力量,镇守城关,并采取了得力的措施:
一是破案专班由24人增加到35人,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在城区调查了解有劣迹的重点人的活动时间及范围;
二是召开各单位内保会议,了解汉孟公路沿线尤其是赵李桥到金台一带在城关做工的女青年;
三是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线索,刻画罪犯的脸谱。
经过一个星期紧张的工作,办案人员摸出重点嫌疑对象4人,找出在城做工的女青年147人,列出有价值线索100余条,其中有一条线索极为重要:4月10日,破案专班侦查员胡宝善、孙春明两人在深入调查走访过程中,调查到环卫所女职工闵某在1984年冬月的一天夜晚下班,路过赵李桥南向东拐回家时,被一罪犯突然从背后扑来捂嘴、卡喉致其昏迷后拖到桥下强奸。

闵某提供:作案人30多岁,皮肤黝黑,带有一辆载重自行车,后来她曾几次在城关遇到过那个人,不是搬运公司的就是水陆联运站的。
同时各小组也带回了大量线索。专案组对所有线索进行整理梳辫子,并进行了分析:
1、衣着简单和皮肤黝黑,可能长期从事建筑、搬运等体力劳动;
2、数次由城内向城外来,可能是城关人;
3、每次都骑一辆自行车,说明住处离现场有一定的距离;
4、“3·20”、“4·6”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段、时间、方向相同,足以证明罪犯是一名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歹徒;
5、在不到20天的时间内连续作两起恶性案件,说明罪犯还会寻机作案。
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列出徐松山等4人为重点嫌疑对象,后经调查证实,徐松山作案嫌疑最大。
经从多方面做工作,被害人闵某自愿配合辨认罪犯,同时专班又布置以赵李桥“4·6”案路口为重点,在从养路段至三叉路口以北的汉孟公路沿线潜伏守候。
4月16日,被害人闵某终于在城关水陆联运站修理部认出了罪犯。此人就是徐松山,城关水路联运站职工,时年35岁,家住城关府河街太和巷11号。
专案组决定,暂不惊动罪犯,采取严密监视,秘密跟踪,放“饵”诱敌,引“狼”出洞,加强守候力量,力争在现场作案时将其捕获。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设伏守候的侦查员们此时最累,伏水沟、蹲麦田、藏树荫、靠屋角,忍受着饥饿虫咬,三天、五天、十天,“色魔”终于又出洞了。
4月22日晚11时,徐松山又出现在汉孟公路城关胜利旅社左侧处,施展他惯用的污言秽语,引诱在旁边经商的女青年魏某。年轻的姑娘机智沉着,借故到副食仓库有事,递信后便返回将徐松山稳住,就在徐松山正得意之时,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徐松山现场束手就擒,落入了法网。

徐松山归案后,鉴于案情重大,为慎重起见,局党组抽调有预审经验的同志担任突审任务,大胆使用监外看守时达8个昼夜,不给其以喘息的机会。经过三番五次的较量,审讯人员基本摸清掌握了徐松山的心理活动及其性格,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讲政策,晓以利害,指明出路,同时适时拿出证据。徐松山终于开口了,但只承认有罪,不交代具体犯罪事实。
突审的同志抓住蛛丝马迹,穷追不舍,徐松山终于在4月24日、25日交代了“3·20”、“4·6”两案的作案情况,还交代了自1983年下半年以来的流氓强奸犯罪事实。
1985年3月19日晚,徐松山骑一辆半旧自行车在火车站、食品蛋品厂、养路段一带窥测对象,伺机作案。深夜,他在汉孟公路粮食储运站路段发现一女青年(即死者黄小琴)自南向北步行,便尾随一段距离后,抢先骑车至赵李桥北隐藏于公路边,待该女走近时,徐犯突然窜出用手扼住其喉部拖至公路西侧路基下水沟里按倒在地,遭该女强烈反抗。此时他便猛卡该女喉咙,直到该女停止反抗后,徐犯便解开该女的皮带、裤扣,将裤子脱掉一只脚,正欲奸害时,发现该女已停止了呼吸,复将裤子拉上,扣上皮带,从其蓝色上衣口袋里搜走现金60元,又将该女的棉袄、蓝色上衣分别盖在尸体上,然后骑车逃离现场。

4月27日晚,破案专班在徐松山家搜出4条手帕,经受害人的妹妹、嫂嫂及男朋友辨认,均分别认出其中一条印有大象图案的手帕是黄某生前使用的。
据此,徐松山所供述的作案过程属实,与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相符。
至此,“3·20”案真相大白。
1985年4月6日晚上11点钟,徐松山在杨家山路段尾随一个下夜班骑车回家的青年女工(即朱某),行至汉孟公路转向金台村的机耕路中段时,徐松山丢掉自行车拦住该女,将其按倒在麦田里,不顾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卡住该女的颈部,致其昏迷后将其强奸。

同时还查明,1984年冬的一天晚上和12月16日晚上,徐松山分别在赵李桥、杨家山尾随下夜班的女青年闵某、毛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对二女进行了强奸。徐松山还先后在城东铁路涵洞边、县化肥厂附近、五金公司第三门市部附近调戏侮辱女青年3人,强奸2人。
色魔落网了,涢城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不久后,徐松山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