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读懂路虎女事件的警方通报?

老梁不郁闷 2024-09-08 10:46:02

日前青岛警方通报了路虎女打人事件的案情,不过很多网友仍然存在疑问,有些人坚持认为应该追究寻衅滋事罪,对于这个事情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其实有几天了,是8月29日山东青岛崂山景区一名女子逆行以及打人,注意这件事比较早的报道里,大多数说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逆行插队不成,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并对一名男司机大打出手。

这个事情之前我一直没参与讨论,是因为我觉得这个事情事实层面一直不太清楚,并没有这件事的完整视频,那么直到晚上警方发了通报,也基本解释了事发经过和法律上的认定。

但是很多网友并不是很满意,有很多坚持认为这女子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判寻衅滋事罪,也有的认为这通报里提及被打男子没有让行,这是不是警方存在偏袒?

还有拿出以往一些案例来质疑说逆行是不是就应该原路退回,另外有相当多数的网友在讨论被打了能不能还手的问题。

这里我分享一点我的看法供参考,当然我也知道现在质疑警方通报要求判刑是会有流量的,但不好意思,现在只能说目前的处理从法律角度看是正常的,只不过这个通报表述上可能不是很容易理解,但我对检方介入也持开放态度。

首先这件事我认为从通报看,分成三组法律关系:

一是路虎女逆行违反道交法;

二是路虎女剐蹭同向车辆;

三是路虎女殴打男司机。

很多人是把这三件事结合在一起说,那你看这人又逆行又打人,这还不是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么?那还不定寻衅滋事罪么?我一开始也这么想,但从警方通报看这三者之前其实没有法律上的定性影响。

先说路虎女逆行,这是违反道交法的第35条,在事发当天晚上的21时许,交警就对此行为进行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有人质疑公安机关认定逆行不一致,从这个通报看是认定违法的,不知道他们是不是没看完这个通报。

接下来就是很多人混淆的,路虎跟自己一方同向的大巴车剐蹭,注意这不是逆行直接导致的,是她要回到顺向车道导致的,当然她前边是先逆行才需要回到顺向车道,但是这里的因果关系隔了一层。

而回到自己顺向车道是合法的,她切入逆行车道或者在逆行车道持续行驶才是违法的,如果说她切换回顺向车道也是违法,那就只能在逆行车道呆着等交警了。

当然她剐蹭还是要负责的,这部分她现场跟大巴车是达成了一致快速处理,这个如果是司机朋友应该不陌生,一般事故原因比较简单没有人员伤亡损失不大,这种处置措施比较常见。

第三件事就是关键了,路虎女殴打男司机目前认定的是一个故意伤害行为,当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这个也许有争议,但是肯定不是交通事故,因为两个人的车就没有发生接触,这个不论是从现场视频还是男司机的陈述都可以看出来,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误区引发了后续很多的错误观点,目前看这些观点被这份通报排除了。

第一可以排除逃逸,因为逃逸说的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离现场,法律没有规定故意伤害后的逃离行为要单独处罚,这个从原理上解释可能会涉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所以她打人后离开现场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当然如果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可能构成自首,如果主动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救治也可能认定从轻情节,但说是交通肇事逃逸肯定是不对的。

第二单纯逆行不影响伤害案定性,因为伤害案的定性主要看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取决于发生矛盾的原因,简单说不是看你打人有理没理。

如果说路虎女司机没有殴打行为,或者她挥了一下手但是没打中身体,这样不构成伤害行为,即便她是逆行的。

或者说大巴车司机打了这路虎女司机,或者男司机因为路虎女司机逆行生气了,直接下车先动手把她打了,是不是伤害行为呢?显然也都是构成伤害行为的,但他们都没有逆行啊,所以这跟你是不是占理没关系。

当然如果是正当防卫可以免责,但是你说你通过打她制止逆行,这不太可能吧?除非你是绿巨人。

但逆行这个行为是影响情节的,比如说现在认定治安违法或者寻衅滋事罪,路虎女司机有逆行情节会影响对她的处罚程度,倒过来说如果她逆行在先被人给打了,打她的这个人在被认定伤害后,会因为路虎女有过错在先,可能会减轻一部分处罚。

第三点,她打人的起因现在认定的是行车纠纷,这一点是非常大的影响。

当然这部分各方描述有点出入,男司机林先生之前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是女子一路逆行冲上来,他差点没刹住车。然后对方按了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林先生也按喇叭,却看见对方在车里骂骂咧咧,就上火了没有让她。

林先生还专门跟记者补充说,如果对方当时好好说肯定会让。

但这部分后来警方的描述是,路虎女司机与林先生的车相遇后,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先生的车辆持续向前跟进,因两车间距过近路虎车无法并入顺向车道,在与大巴车剐蹭并达成一致后,对林先生进行辱骂殴打。

注意她跟大巴车达成一致和林先生持续跟进,这在林先生的描述里都是没有的,不过在现场视频里女司机辱骂林先生的时候是提及了持续跟进的情况。

这里容易让人误解的地方在于,很多人认为警方是不是想说林先生不应该向前跟进,所以他也有责任?甚至有人质疑逆行还有理么?

我觉得这可能是个误解,林先生跟进并不违法,这本来就是他顺向车道,就算路虎女司机态度好,他就不让也没有问题,现场交警过来也是处罚路虎女司机,这个通报里也没有说因此处罚林先生,而是处罚的路虎女司机,显然并不影响责任分配。

但我们前边说了,伤害案的定性并不取决于谁有理,这部分只可能会非常有限的影响处罚措施的选择,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目的是扰序,客观上要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我认为在这里提及林先生三次跟进是有意义的,在于对路虎女的主观恶性的认定跟之前网传是不一样的,大家回忆一下一开始网传这路虎女是因为对方不肯让行直接打人,但如果是因为对方跟进打人,这两种情况略有差别,也就是她主观状态是否就是扰序会有区别。

所以综合看,警方认为对方跟进是她打人的原因,注意这里没有说跟进不对的意思,只是说因果关系,路虎女司机是在倒车时对方跟进后发生,如果她是逆行相遇时下来就打人,主观恶性要高的多,这里认定寻衅滋事的几率会高很多,但还是刚才说的,因果关系隔了一层。

另外这个通报里提到路虎女要去医院预约就诊,有人说这是不是在说别人应该让行,但其实说的是预约,说明不是急诊,法律上并不会让别人有避让的义务,但是会对她离开现场前的主观状态有一个参照,用来判断她是故意扰序还是激情行为,从这个情况判断她没有理由要导致现场秩序长时间混乱的动机,也对认定主观恶性有意义。

现在警方给她定的就是殴打他人,而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提法是随意打人恐怕就是扰序了。

我原来还想能不能多个行为叠加治安处罚,这样可能多拘留十天,这么看也没戏了,确实现在这个10天就是顶格处罚了,因为15天需要一些从重情节,这个路虎女司机目前看都不太具备。

那可能有人要质疑了,都是打人,怎么判断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扰序?还是殴打他人的伤害呢?

最高检官网有一篇文章《从三方面界定“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可供参考,这里第三点就提到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时,主要目的并不是要给他人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而只是想通过殴打来发泄个人情绪”,这也很显然是从主观故意来判断的。

而目前看警方认定的路虎女不属于这个情况,而是认定的有目的有具体指向性的伤害行为,所以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罚的。

这个认定跟林先生持续跟进的情节是有关联的,再次强调没有说跟进不对的意思,只是关联性客观存在。

所以整体上看,警方目前的处理在法律框架内,就是这个通报写的实在是不太清楚,结构上有点混乱,这可能是内部报告的思维写的,推定观看者知道什么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判断主观状态,所以也没解释列出这些细节在论证构成要件上的意义。

这是我的理解。

当然你说这是不是有足够说服力呢?大家见仁见智,现在如果林先生有异议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求助检察机关,要求追究路虎女的刑事责任,这个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我也希望检察机关能介入调查一下,对于这个结果我持开放心态。

当然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个是防卫认定,一个是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很多人都在问,如果遇到了对方伤害行为,是不是可以还手,这个问题其实之前讲过很多次,普通公众说的还手在法律上可能不是一回事,你给她个嘴巴和你下去给她一套组合拳,这都叫还手;你当场给她一个嘴巴,和你追出去给她一个嘴巴,这个也都会认为是还手。但是法律上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认定,因为正当防卫行为要求有时间的适时和手段的适当。

具体到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是这个女子钻进车里的时候,对其徒手击打认定防卫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因为这时候对方未经许可进入你的车里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以驱逐对方为理由适当使用暴力。

而当这女子隔着车窗击打的时候,如果原地不动还手也有可能认定是防卫行为,这时候符合制止不法侵害,但是这个姿势还击效果比较有限。

如果是这女子打完离开,这男司机追下去,这时候认定防卫的可能性就非常低了,除非说对方扬言回车里拿刀之类的,否则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且你并无受到继续伤害的危险,这通常会被认为是报复伤人。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给予公民的防卫权是让你制止不法侵害的,不是让你解恨用的,传统私力救济、同态复仇的观念,现代法治社会是不鼓励的,还是鼓励采用公力救济措施,也就是这次男司机采取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那有些人认为私力救济好,这个我以前解释过,首先这是保护弱者的,因为弱者往往没有私立救济能力,现在是这个男司机能打过女司机,如果是个女司机打不过对方,然后法律也不管,她怎么办呢?

或者这女司机车上下来三个壮汉,反而噼里啪啦给你揍一顿,你靠私立救济解决不了怎么办?

而法律上是一致的,我不管你有几个人,你体力强弱,处罚大致在一个法律框架下,所以世界各国普遍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只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少数情况许可私力救济。

其次要考虑私力救济可能造成社会面损害结果扩大,比如说现在有一百个路虎女司机,结果她们跟人动手然后对方采用法律途径,那现在就有七十个人可能是被打成轻微伤,然后有七十个路虎女司机被处罚;

结果我们现在用私立救济,你去打吧,然后有10个打死了,有20个打成重伤,有40个打成轻微伤,死伤翻一番,而且你打死打伤人家可能也要报复,对方也要私立救济,而且私力救济标准是非常不统一的,行为人有自己的行为逻辑,他是不用跟人商量的,去医院杀医生那就是私力救济一种,你不讲法律人家也不讲法律,那就是丛林社会,你确定你永远占优势么?

所以现在的法律规定就是限制防卫行为的,这不完全是从个案角度来说的,出于我对目前法律环境的了解,我个人非常不推荐采用暴力还击的做法。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你自己要是遇到事情能忍住不还手么?我不一定能啊,但是我会尽量控制,如果还手了我会接受和解,私立救济和公力救济我占一样就行,又要打对方解恨又要法律上惩罚对方,我对自己的运气和现在的法律制度都没这么乐观。

另外这里延伸说一下网上几种非常有趣的观点,有人说法律应该让打人者不敢动手,而不是被打者不敢还。

这怎么可能呢?你告诉我人类历史上哪个违法行为因为法律处罚消失了?故意杀人、贩毒这都是死刑,也没说因为处罚重导致没人敢干,打人为什么能做到让人不敢动手呢?

人类有天然的兽行,也就是会有激情犯罪不考虑后果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有侥幸心理,他认为自己可能不会被抓到,第三还有一定的随机性,你以为只是普通的推搡可能导致严重的伤情,所以不可能完全实现打人者不敢动手,只能通过治安处罚、刑事处分、民事索赔来一定程度限制。

我们现在的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打人的同时,不让这种冲突升级到更大的伤亡,所以也要一定程度上抑制防卫,既有故意伤害罪又规定了正当防卫免责,但又同时有防卫过当的认定,打人和还手是要同时去规制的,但同时法律不可能让任何一种消失,如果说是以其中一种消失为前提才能规避另一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能做到。

当然法律肯定是有局限性的,司法实践也做不到绝对的公平,法治不是因为完美才被世界各国选择,是因为相对来说是目前最优解,哪位要是现阶段能设计出一个绝对没有人敢动手打人的社会制度,那给诺贝尔和平奖都是侮辱你,应该以你的名字立一个奖。

包括这件事里男司机也不是完全不敢还手,他是被人劝住了,他也有上头冲动的一刻,那他被人劝住之前法律规定有什么变化么?这不是恰好证明了还手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让人完全不敢啊。

当然他应该谢谢那个劝他的哥们儿,当时没人劝最轻了认定互殴,因为他是对方离开后上头的,他如果打重了可能还是故意伤害罪。

还有一种观点说这种行为在美国就可以开枪把路虎女击毙,很多人就很羡慕,什么城堡法之类的。

这也许是可以,但这是建立在全社会放开防卫尺度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大家都可以持枪。有兴趣的网友自己查一下美国不控制持枪的理由是什么,就是人民有自卫权。

但放开防卫权的结果是每年大规模的伤亡,有些人就是走错路了就被直接击毙,因为法律会推定每一个人有持枪的可能,美国警察查驾照都得要求司机手必须放到方向盘上,你手乱动可能就被击毙了。

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导致我们的法律并不会推定普通人有这么高的攻击力,你确定你想要生活在哪种社会么?是你可以随便击毙一个侵犯你权益人的同时也随时可能被人击毙?还是选择一个让你处于更加安全但防卫权限没这么高的社会?

美国是放开防卫手段,现在我们国内主要是讨论放开防卫时间,但老实说风险也很高,要是一个没把握好,那就是死伤一片。

另外很多人纠结男性动手会不会结果不一样,我很明确说,我觉得会!

首先男性的攻击力就不一样,就这女的打了这么多下,最后认定的是轻微伤,男性有的一拳下去可能就打了个轻伤,甚至给打死了也有可能,所以法律上会要求体力强的一方要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这个你换成未成年人可能好理解一点,现在我跟一个10岁小孩发生矛盾冲突,要求我跟他是一个注意义务这可能么?

但这可能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就是有些女性由于打出伤害的可能性低,反而更加会随意动手,因为她也知道自己伤人导致的结果可能不足以让自己受到严重的处罚,这甚至于可能养成不太好的习惯,咱们经常看到有的女性说着说着就给对方一个嘴巴,甚至还有打警察的,这件事会形成一个悖论,她动手的几率跟她被法律追究责任的几率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我没有具体的数据支撑。

不过具体到这个案子,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这个林先生是个退伍军人,理论上说他应该受过专业的体能训练,而路虎女司机目前看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法律对受过专业训练的人也会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比如对搏击运动员的要求跟普通人就不会一样。

当然我对于退伍军人很尊重,但是这个案子也不是路虎女司机专门要殴打退伍军人,她也未必知道对方身份,这个对她伤害案的情节影响反而不大,很难因此认定情节恶劣之类的。但如果林先生真动手了,退伍军人这个身份并不是一个增益的情况,相反我个人会认为认定互殴都算是不错的,他受到刑事处分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

但这个问题就比较难以衡量,是不是能说女性占了便宜?那女性天生体力还弱呢,但是女性在网上战斗力可不弱,这林先生要是动手,可能就要成为女权人士批判男权社会迫害女性的一个靶子,但是网络上的精神攻击和现实中的肢体攻击如何换算呢?这个我就没有答案了。

我只能说我个人的原则是不打女人。

那这就说到另一个问题,寻衅滋事的认定,这个其实大家查法条就会发现有很多的规定,但是这里有很多地方是没有明确的,或者倒过来说是很难用具体的描述穷尽现实可能的,所以会有说这是口袋罪的问题。

那既然是口袋,这口大口小多少有点随机,实话说对于不同案件是不是标准不统一?这个只能说没法彻底排除,老实说就是统一规定的罪名,同案不同判也不是没有。

有人问我能不能给一判断标准,这也太瞧得起我了,别说整个罪名,就里边单独一条里的一个名词,这就够写多少论文分析多少种情况,关于这个标准也有一个司法解释,但其实也没有穷尽所有可能,我现在给大家贴一大堆法条也没有意义,总之要想完整概括,我觉得更接近玄学了,这个认定往往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评价。

但这个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有很多案件你看上去类似,其实从证据层面看差很多。

比如说很多人都提到有一个当街掌掴老师的案件,有人就质疑这个为什么能定寻衅滋事罪?

你如果看判决书就知道,这人除了被认定有打人,还有让人拍摄并传播,注意这是他找人在边上拍的,边拍边打,从后续行为看他的目的不是主要为打而是为拍了,如果当时拍摄不是他故意找人安排,这个案件定性会有所不同,现在是他拍摄之后传播且传播量非常高,已经到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情况了,所以才会认定寻衅滋事罪,这两个案子情况还是差很多的。

再比如还有人质疑济阳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说2018年有一个人也是因为行车纠纷,为什么就判寻衅滋事罪了?那你不看看他是开车追逐别停车辆么?他还砸碎玻璃,一个人眼角受伤,一个人头部受伤,这差哪去了?他这个定的就是随意殴打他人,而不是殴打他人,这差别很清楚啊。

有趣的是,有一个大V援引这个案例还说,这个案例足以推翻“系行车纠纷引发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的错误逻辑,问题是哪有这个逻辑?

通报里说系行车纠纷引发,跟后边的不符合构成要件是并列关系,没有因为所以的关系。

那你知不知道什么叫不符合构成要件?主观状态差异你考虑么?客观行为差异你考虑了么?你区分殴打跟随意殴打了么?敢情就看见行车纠纷引发了。

当然这个罪名确实有讨论空间,你让一个人来判断,那就有不稳定性,但目前我仍然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大家也不要一听是口袋罪就有法治洁癖,西方著名的藐视法庭罪也是口袋罪,口袋罪还是有其存在意义的,那么你既然要口袋口宽带来惩罚和震慑犯罪的快意,你也要接受口袋口窄了带来的一些认定上的不如意,不能说许宽不许窄,没有这么神奇的口袋。

另外具体到这个案子,有些人说不认定寻衅滋事罪是警方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我倒觉得恰恰相反,目前警方在刑事定罪上的裁量权是比较低的,除了一些交通肇事的认定可能对后续的定罪影响比较大,大部分罪名实际上的裁量权是在检察院和法院。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这样一个伤情不重的案件,如果要刑事拘留,那之后要面对的是检察院是否批捕,未来是否起诉,法院是否能判有罪一系列问题,这个都不归公安机关说了算,所以这个事儿的主要裁量权并不在公安机关这边。

而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虽然说林先生还有寻求检察机关的机会,但是我认为认定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偏低,一个是伤情只到轻微伤,另一个是很难认定秩序严重混乱,加上路虎女司机主观状态的认定问题,如果再把男女矛盾、特权标签这些去掉,并没有多少法定需要严惩的情节,公安机关要考虑很可能检方不予批捕,或者做相对不起诉,那刑事拘留可能就不是很适合了。

倒过来说,现在这件事热度这么高,公安机关就算自己豁的出去,后续检察院也不一定听他的。

所以我认为这事儿跟公安机关裁量权关系不大,还是证据情况导致公安机关有这个判断,当然你可以认为这判断不一定准确,咱们可以观察一下后续林先生这边是否会求助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是如何判断的。

最后还有一些相关法律问题,零碎的说一说。

目前这个路虎女司机已经签署了道歉书,并且愿意承担医疗费并赔偿损失,所以民事赔偿这一块儿应该问题不大,网传说她一直不道歉也不属实。

目前也不存在要求和解的问题,所以林先生说绝对不和解的影响也不大,通报显示路虎女8月29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就到案了,然后当晚被决定拘留,从8月30日凌晨1时就已经开始执行行政拘留了。

只不过林先生当时还不知道,他是8月31日才接到处罚决定的,发声和接受采访的时候可能以为人家会找他和解,但实际上根据他自己描述也没有人来要求过和解,将来行政处罚执行完如果没有改变定性,也就谈不上治安案件的和解了。

后续就看这个赔偿额能不能达成一致了,达不成一致走民事诉讼,如果走到这一步应该会有个调解程序,到那个时候可以不接受,但整个赔偿金额应该不会特别高。

这中间很多人关注退伍军人事务局的介入,目前看可能是会给林先生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退伍军人事务部跟司法部曾经联合下过一个文,但退伍军人事务部是没有司法裁判权的,所以它也不能直接改变公安机关认定,未来这个法律援助能发挥多大作用还有待观察。

同时这个案子发生后有一些谣言,比如说通报里提到的在家拘留,这个谣言听上去就不靠谱,可能是跟监视居住搞混了吧?就没有在家拘留这个法定措施。目前这还逮住人了,是一个叫王某志人的首发,这个事儿公安机关对他行政处罚了,但其实路虎女还可以起诉他,因为可以论证不实言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还真有可能。

所以不要以为她被拘留了就是死狗,就是被判刑的人,如果你用侮辱和不实言论侵犯对方名誉权,人家也可以起诉你。

之前黄海波嫖娼案的女方当事人一度被判刑,但出狱后也起诉了一些网站并胜诉,就是赢在名誉权。

何况过几天这路虎女就出来了,恐怕有些人还是有法律风险的。

如果她愿意多找一些发布不实言论网民和营销号起诉,尤其是一些营销号是以公司身份注册的账号,搞不好这诉讼收益远超于她给林先生这边的赔偿,有些人造谣反而可能是给她送钱去了。

另外通报还提到,有一个黑衣男子被传成是公安民警的,他其实也可以寻求维权途径。

另外有一些通报没有提及的,比如有一个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运营中心副主任,之前被传是这路虎女的,据报道他们这边也报警了,比对警方信息可以确认不是这个人,暂时不清楚找到造谣的责任人没有,以及是怎么定性,理论上如果是造谣或者传播她个人信息的,也是可以要求行政处罚和索赔的。

现在可以说路虎女案会不会被检察机关改变定性我不知道,但这几个人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是没毛病的,有些所谓正义的网友和自媒体最好留神一点,不然你们的损失可能比路虎女还大。

最后还是希望林先生身体早日恢复,能够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生活。

以上就是我对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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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9 03:24

    多次殴打和辱骂也行?那建议全国推行,这个成本太低,10天+1000

  • 2024-09-10 10:49

    小编也觉得通报写的不清楚,这与公众的看法相差无几!

老梁不郁闷

简介:关注新闻和法律的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