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然资源领域案件违法所得计算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授权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另行规定。但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中,违法所得涉及领域较广、情况较为复杂,《办法》一时难以统一口径。为切实维护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长期以来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实际,本次修订对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范围预留了空间,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可以扣除合法成本和投入,具体扣除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细化执法人员资格、出示执法证件、回避等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强调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同时,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回避制度,细化了回避情形。按照其规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强化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扩大听证事项范围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四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六)责令停产停业;
(七)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的其他规定,适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在决定部分落实了轻微不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增加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来源:i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