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其他收益”科目横空出世,对比之前旧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新准则分情况要求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很多人就晕了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那么如何判断“日常”还是“非日常”呢?
由于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某些行为的奖励,因此通常情况下下,准则中的日常活动有两项判断标准:
一是: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否属于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如果属于,则该项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应用指南中列举:成本费用的补贴、超税负返还、研发费用补助等均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二是: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是否密切相关,例如,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与企业销售商品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则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具备偶发性的特征,例如政府因企业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停工,停产损失而给予补助等,因此这类补助计人营业外收支。
这种判断其实是带有一定主观臆断的,其实可以这样理解。
1.如果是企业正常情况下收到政府补助,管它跟谁有关,基本上都是“日常”。比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补助、稳岗补助等。
2.如果是企业非正常情况下收到政府补助,就是“非日常”。比如企业遭受了自然灾害,各种百年不遇的突发情况,政府给予的补助。
3.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购进的固定资产等正常折旧、摊销等,属于“日常”行为,分摊的“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如果某天突然提前处置该资产,就变成了“非日常”,剩余的“递延收益”统统转入“营业外收入”。
还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最后,企业如果根本就没有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就不用担心“其他收益”的问题,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个会计科目。